[問題] 郵局匯錯錢要寄存證信函

作者: lyral414 (里哈)   2016-12-06 11:58:29
第一次在法律板發文
如果問了什麼笨問題請各位勿鞭>_<
之前幫A代購東西結果沒買到
要退還他訂金
結果這個A在用FBmessenger告知帳號的時候打錯帳號了
他過了一天之後有跟我說他寫錯帳號
正確的帳號會用蝦皮聊聊告訴我(因為代購賣場是開在蝦皮)
不過因為我已經在這天把他的帳號抄下來準備去匯款了
後來也忘記把那張紙上的帳號改過來
就這樣匯款到另一個帳戶了
金額是2616元
(我知道不算大錢但是對學生來講真的很多...是我半個月的生活費了)
我知道到這部分完全是我自己耍笨,所以很快就跟郵局聯繫
我匯款是在台科大郵局的ATM匯的,但我住在景美
發現匯錯帳戶之後我先到景美的郵局告知這件事
幫我處理的小姐看過明細表之後有打給對方第一次
(不知道是手機還是市話)
但是對方沒有接
小姐先叫我留下資料之後說晚點會再打一次
如果有結果會再告訴我
但是過了幾天收到通知說對方沒有接電話
如果對方有回電會再通知我
後來過了一兩個禮拜我又去景美郵局一次
這次櫃檯是一個大嬸
他跟我說我要去台科大郵局處理,他們沒辦法幫我處理
於是我就去了台科大郵局
台科大郵局直接請經理幫我處理這件事
經理打第一次電話(對方手機)就打通了
也告知對方來龍去脈,請對方查明是不是真的有這筆不該匯入的錢匯入
台科大郵局也請我留下資料之後會再通知
後來因為都沒有回音,過了兩三周左右我又去了一次台科大郵局
這次經理幫我打了電話(市話+手機),對方不接
後來又幫我寄了掛號信通知,對方有收信但是沒回覆
然後台科大郵局就來電告知說他們能做的就到這裡了
接下來要我自己去報案
作者: smallchch (jacker)   2016-12-06 12:51:00
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就好了ㄅ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06 13:00:00
民事非警方受理業務
作者: smallchch (jacker)   2016-12-06 13:01:00
侵佔非業務?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06 13:14:00
先搞清楚 侵占 是什麼這種只能是 不當得利侵占是要 有保管義務但是,向銀行提款機亂吐錢,或吐錯鈔只領錯一次,是不當得利但若知道機器異常,然後狂領特領,不好意思,這是犯罪...:D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2-06 13:17:00
337呢? 解釋成脫離物關於一般侵占,看有沒有讓與合意,這點有爭議吧認為匯款給他即有合意,那單純是不當得利但如果認為沒合意,還是可以論侵占就跟加油加一半發現沒帶錢,機車開走落跑一樣要看你對於讓與合意認定有無來區分後續處理保管義務這個要件,是早期實務侵占=特殊之背信 這個前提但現在不少學說都不管這個要件了多重視有無處分權這一點,就回到剛剛說的讓語合意
作者: aa1982317tw (apple)   2016-12-06 14:31:00
去報案的話,如果檢方認定有違法刑法,會依照職權調取他的地址,傳他應訊,民事部分你要知道他地址可能要請他銀行提供,但銀行未必願意給,涉及個資法問題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06 15:36:00
你要提告,法院要你補正被告資料,你就可以要郵局提供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12-06 15:51:00
先請郵局聯繫對方處理要給一定的時間 時間超過再請郵局幫忙聯繫幾次 真的不行就告民事不當得利要搞清楚 是你的錯誤造成人家的麻煩 如果直接提刑事告訴 更是耗費一堆資源(警/檢/院) ..
作者: ultratimes   2016-12-06 16:08:00
浪費資源不關我的事別說加油加到一半沒帶錢了,工讀生不小心幫你多加,但你又不願出多加的錢,一樣構成侵佔,車版有人解釋過你沒辦法把多給的汽油還他那是你家的事,一樣算侵佔
作者: smallchch (jacker)   2016-12-06 17:19:00
ㄏㄏ先搞清楚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2-06 18:22:00
車版>法版,猛猛Der只是給你客觀構成要件有爭議就在那邊高潮主觀要件的不法所有意圖呢? 別人誤加要如何產生不法所有意圖?原來你的法律知識來自車版,不是教科書啊拜託給我車版林裕雄的ID,或車版李茂生也可以來把你做成簽名檔,呵呵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16-12-06 18:32:00
加油的例子真的頗好笑,我今天帶100元出門加100塊油,結果員工手滑多加幾元,我身上就是沒錢結果要被告侵占?
作者: ultratimes   2016-12-06 18:42:00
你可以把油還回去,你說你沒辦法?那你家的事不然可以留姓名電話 甚至簽本票,而不是都不給#1LInML46 (biker) 裡面T大可是說得一清二楚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6-12-06 18:49:00
哇 以後開加油站賺翻了,每台都多加一點強迫推銷就好。加錯應該是加油站要負責抽回去吧 這不是法律問題 是智商問題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2-06 18:56:00
XDDDDDDDDD送警察局=有罪turtao的論點很怪,違反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等於成立侵占查了一下他的資料,大學被21,也沒法律背景@@"原來他才是車版法神
作者: ultratimes   2016-12-06 19:05:00
如果明知有不當得利卻不返還就是侵占了不當得利當然不等於侵占,誰不知道但如果已經知道那是不當得利,卻不返還呢?法律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這就是不作為的侵占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6-12-06 19:25:00
70台上1633可以參考一下另外請教大師如何證明被告有不法之所有意圖?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2-06 19:32:00
70台上1633沒有論述理由,他會被說服嗎 XD你要說不作為,他的保證人地位呢?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16-12-06 19:56:00
我看以後遇到這種事,直接跟對方要求負擔時間成本跟作業成本才願意作業,如果對方堅持提告侵占,直接反告對方恐嚇取財,你自己的疏失還要我耗損我的成本還要被告,我也是醉了
作者: ultratimes   2016-12-06 20:52:00
提告是對方的權利,都說過N百遍了,恐嚇提告非恐嚇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6-12-06 20:59:00
樓上某R,你可以舉證你的成本要多少,但是不代表他要你還是恐嚇,還加油站...這觀念也太怪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06 21:07:00
u 大師的 u質論點,大家怎能質疑呢 (誤~~~)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12-06 21:36:00
民事不當得利都說是民事了怎會是警察管?思考下是否有發存證信函的機會或討論下是否適用支付命令處理,或者請郵局聯繫的時候,你請求在旁邊直接跟對方聊聊怎樣的條件下他願意返還?真的不還也直接講你會提告,到時候一切依法處理,總之,誰要你匯款匯錯呢?
作者: tks9527 (謝謝你9527)   2016-12-06 21:58:00
實在是太有趣了,工讀生多加錯油,應該是他要想辦法把油抽回去,怎麼會是要求消費者義務返還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06 22:28:00
工讀生"本應依照要約給付足夠的物品"今天若工讀生多給,以當時的環境,不可能要騎士自己抽油而騎士駕駛願意付錢了事,不外是因為對自己沒有利益損害這叫所謂的 "息事寧人"若當下機車騎士不願意付當初要約超過的價金那工讀生自應自行將油抽回,更何況,加油站沒抽油設施?那跟銀行金庫沒錢,差不多吧....:DTime is Money ,這句話麻煩記得....就算最糟,公司本身也有相關的公積金可以沖掉不然為何工讀生都是加金額而不是加公升數?? ^_^加金額,都是加到一跳錢就停,殊不知四捨五入....每一個金額加油,大概可以為公司省下約 20cc 的汽油1000cc 除以 25元(均價)=40cc ,0.5元=20cc40個客戶,公司可以賺到 1公升汽油(算你 25元公司每日結帳,是以實際出油量(總公升),去核算金額一天 400個客戶,省下 10L ,公積金就多 250 元所以,林北加油不是跳停,就是湊滿 10L 單位整數不然就是自己算總,加油都是 加總金額尾數是0.4 的公升數如 26.1元,就加 4公升(或尾數4,如14L 24L)換成自己多收 16cc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16-12-06 23:07:00
非侵占都能告侵占了,非恐嚇不能告恐嚇? 我也是醉了,告下去會不會贏而已按某大的邏輯就是,反正刑事告下去就對了。你的疏失找個名目告我,我找個名目反告剛好,還是說不會成立就不能提告?就浪費國家資源而已,反正浪費資源不關我事
作者: Roy22 (R.H.)   2016-12-07 01:52:00
明知是不當得利就是侵佔...那假設店家找錢找錯錢明知還收下應該會有蠻多貪小便宜的阿桑要被吉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2-07 08:53:00
不當得利歸不當得利,侵占歸占,一個民法一個刑法,要件還不一樣,最好是明知不當得利就會成立侵占。侵占客觀上要有「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主觀上除了侵占行為之故意外,還需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匯錯款的情形下,匯入帳戶的所有人根本沒有任何積極行為,不該當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要件,不成立侵占。
作者: snack01 (snack01)   2016-12-07 09:04:00
向地方法院提出不當得利告訴,法院會調查
作者: ultratimes   2016-12-07 19:21:00
法院會調查咧,法院才懶得理你證據都是原告被告提出的,法院只會看誰證據有理明知不當得利或許還沒有積極意圖,但若對方叫你還你卻積極的拒絕,這可視為有積極的意圖了吧?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2-07 21:49:00
真心希望樓上國考這輩子都這樣寫 XDDDD 太溫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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