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這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作者: mm0107386 (阿鬼)   2016-11-27 23:54:23
之前在論壇上跟人在一篇文章底下
產生爭執,那篇文章的內容跟留言任何人都可以看
後來某名網友提到我的id
說"XXX(我的id),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要丟人現眼了!"
他用丟人現眼去侮辱人,可是是用"不要....."的方式去侮辱人
PS.當初辦帳號時是用本名,系統管理員也可以查到,而且跟那個網站的網友有一起出遊
,他們也願意作證id就是現實我這個人,沒有人格性連結的問題。
請問這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8 00:04:00
強度不夠,結案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11-28 00:06:00
我怕推文說告不成,你也可以告我…
作者: ryanpiggy (QQ萊恩)   2016-11-28 00:06:00
你自己覺得夠嗎?…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11-28 00:11:00
用:馬英九告王金平,證據不足,丟人現眼…馬即使能告我,也不會成立
作者: smallchch (jacker)   2016-11-28 00:20:00
你告告看就知道啦反正告刑事又不用裁判費至於會不會被罵就不知道囉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11-28 00:22:00
被告:我現在就是”針對事情”討論,說你證據不足,別丟人現眼…為何有侮辱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8 00:28:00
先搞清楚 "侮辱" 的定義吧....."如果證據不足" ,<= please notice it !!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1-28 00:47:00
成語,就這樣,實務上有不起訴案例。反正別人說的你也不信,告了就知道。依照社會通念,如果樓上幾位都說沒有負面評價,只有你認為有,那社會通念為何?老話一句,要告就去告,反正309這條跟運氣相關。反正社會通念其實也只是說的好聽,檢察官和法官的想法就是社會通念。
作者: darkMood (瞬間投射)   2016-11-28 01:16:00
就個案嘛,台灣法官防礙名譽一堆都是自由心證,要判例你就自己去找啊,誰那麼有空幫你找判例增加你的信心啊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1-28 01:17:00
那只是一個地院簡易庭的判決,對於法官沒有任何拘束力。至於心證,還是那句話,法官個人想法就是社會通念。309這條實務上是否成立,很多情況下其實根本就是吃運氣的。這也是309除罪化的原因之一,這是另話就是了。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28 06:56:00
讓人感覺受侮辱,就可以告例如 大眾場合叫某人閉嘴 某人覺得閉嘴對他人格受辱法官爽就成罪,法官不爽就無罪 這麼簡單然後沒罪,換自己可能吃誣告,也同樣看法官爽or不爽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8 08:45:00
樓上情況,被告長篇大論漫無目的,法官講 被告閉嘴
作者: Neps (Neps)   2016-11-28 08:46:00
搞了半年 加重誹謗 證據不足 不起訴....路過還要自己找證據 前因後果都寫了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11-28 09:48:00
哈哈民事,另一個就是 哈哈刑事要告刑事就快去,又不是你出錢,問的意義何在不是公眾人物討論公眾話題,難道就不可受公評?這一句話連很多板有板規侮辱他人有水桶的規定,都達不到,你就知道社會通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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