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由於之前與對方車禍無法達成和解, 被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想問問看大家的建議, 謝謝~
車禍經過主要是我方汽車未超速但不小心跨越道路中線撞到對向汽車, 造成雙方受傷
造成對方肝臟撕裂傷(加護病房三天, 住院10天,目前仍有瘀血, 領有重大傷病卡),
我方則是挫傷, 期間有去探望也有關心對方, 原本希望能在調解會和解
但由於金額(60W)與保險根據單據所評估的金額(25W)差異太大, 所以和解失敗
差異在於精神賠償部分(30W),目前無法提出瘀血後遺症的診斷證明,需要到明年觀察才知道
對方目前提過失傷害, 想請問我方是否也要提告? 是否有可能成立?
我方承認過失也有誠意和解, 但主要是希望能讓金額差異不要太大
(初判表是我方未依規定駛向對向是主因, 對方無違規, 我是先撞到對向的第一台車後視
鏡後,再撞到後方這台,是否有可能後車有沒注意前車狀況的過失?)
若提告,將來在法院上是否會變成在表現誠意上的缺失?
希望早日達成和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