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立法溯及既往收回退休金是否有違憲疑慮?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23 10:10:58
就是這篇新聞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118/813492.htm#ixzz4QLd9znRs
退休金畢竟不是違法的錢
和刑法的沒收,本身就是違法所得,所以今年刑法修正沒收時
可以直接從新適用
因為理由是:違法的所得本身就沒有信賴保護的適用
所以沒收可以直接適用新法
但是如果是追回退休金
甚至要溯及既往追回,是否就有違憲的可能?
先別提情感上問題,只論法律的話
覺得這種事情,應該最多只能做到 不真正溯及既往
也就是從法律生效後開始的退休金可以追回
但是生效前的東西,如果立法追回是否會有問題?
雖然犯共諜案,但是處分的並不是犯罪所得,而是他的私人財產
如果是從對岸那邊拿到的錢,當然可以沒收,甚至原本法律沒有的都能立新法後溯及既往
因為非法的錢本來就沒有信賴保護基礎
但如果是合法的退休金,可以因為修法溯及既往而追回嗎?
感覺會有問題
不過最後應該還是會變得沒問題,大法官釋憲應該也是沒問題吧,都已經搞定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3 10:12:00
完全執政啊......以前國民黨幹的事,現在民X黨用"民主外衣"包裝一下就做啦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3 11:18:00
要用法律討論的話,要不要說一下如何違憲?基本權?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23 11:52:00
光是信賴保護就不符了吧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1-23 11:54:00
如果是va的或其他三種種行政行為我覺得都穩死,但立法來幹就不知道了估計會限縮先吃少部分人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3 12:12:00
信賴保護也必須要該利益值得保護。目前修法的主張是從退休將領仍負有對國家的忠誠義務著手,如果解釋上退休金不僅是單純地對軍公教退休生活的保障,同時仍賦與相當義務的話,或許能從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支持溯及既往法制。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1-23 18:27:00
基本上這種立法只有清算功能,沒有法律討論價值如果領終身俸就是有終身忠誠義務,那麼,退休軍公教人員是否終身不得移民?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3 18:42:00
不能只以清算角度來看,擔任軍公教本來就會掌握相當國家重要資訊,本身行為也具有象徵意義。因此退休軍公教本身在經商或是與法律上所謂大陸地區的交流本受有相當限制。 而國家給予軍公教生活保障也是為了避免阻斷這些外在誘因。 而且就算有忠誠義務,也需要視不同國家與臺灣的關係而定,在明顯處於敵對狀態之下,與中國的交流一定是最敏感的。而個人意見認為,領有終身俸、退休俸的軍公教人員的確不應該移民至他國,這又涉及更基本的國民忠誠義務一國的資源應該優先照顧本國國民或是居於領土之內的人民。若原為國民而放棄國民身分/居於外國,國家資源應否繼續照顧,是可以討論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1-23 19:10:00
國民年金這類福利政策當然是跟著國民走,這沒問題但是,退休金呢…?何況,有洩密罪,有間諜罪。但是,如果只是政治傾向問題呢?講更激進點,支持台灣獨立要推翻中華民國的怎辦?照這個理論難道政府也應該對退休軍公教參與台獨活動做限制嗎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3 20:35:00
退休金如何不是福利政策呢?而且不能否認的是,退休金亦是以國家資源對特定身分之人進行保障的行為,若受保障之人已不願再認同台灣,那這樣的保障是否仍有維持必要?當然認同台灣與否的這個標準何在還要探討,如果已達外患罪的程度,已有相關規定。 但目前曖昧不明之處就是未構成外患罪,但其行為已明顯不認同台灣的狀況。例如已參與/認同中國政治的這批退休將領。而台獨/華獨甚至共產主義的政治主張,也早有相關解釋認為屬言論自由而不得加以限制。然而政治主張跟實際移民、取得他國國籍的具體行為又不可等同論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23 21:54:00
按照樓上的想法,希特勒德國時期,移民美英的都是○,哈退休金到底是啥政策,勞保勞工負擔20%、勞退0%公務員負擔公保35%、退撫12%,看你要怎樣的公平法按照上述說法,勞工退休也不能移民,這國家是多怕人移民(是多爛?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3 22:38:00
舉德國的第三帝國時期來類比?戰時/被壓迫逃亡跟現在不太一樣吧? 然後樓上要不要搞清楚勞退跟軍公教退休金的財源差異?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23 23:48:00
多數都是僱主,不是如上面列了你怎知道你不是在希特勒時期或老蔣時期,以未來評論過去容易,等到老了誰知道哪個是真理,哈哈哈喔喔,我大概知道你說財源是啥意思了政府就是僱主啊,不要以為那是啥小納稅金,請不請人就要請一堆人,養不部隊就不要養,現在在說財源頗好笑以就業者來面向來說,公務員繳的比例高於勞工我不是說這有啥對錯,制度就這樣,不是自己繳全部就叫福利,那勞工也應該這樣規定,哈哈哈勞退:僱主6%、自提0-6%;退撫:僱主(政府)7.8%、公4.2%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4 00:27:00
t 大的論點不見得是錯,但是不是已經不符合現行態勢??當舉這些退休後的忠誠義務,對比現在年金改革,是否存在很微妙的矛盾?? 拿恩給時代的公務員思維,套在當今動輒拿公務員開刀的社會氛圍跟政府作法不能又要公務員忠誠一輩子然後隨便更改退休制度.個人都認為,走到現在的樣子,還不如努力讓公務員回歸勞基法,或許對於公務員還更有保障,至於財源那些有的沒有的,不好意思,政府也可以使用者付費讓老百姓在享受政府所提供的服務時,舉凡出門到回家都要被 Charge ,那這樣子是不是比較好??政府所謂的稅收,不就是國民享受國家服務所付出的代價?然而,客人上陶板屋吃牛排,可以當眾羞辱服務生嗎?? ^_^可以大聲說,你們的薪水都是我買單的???之前舉過一個有趣的例子,再舉一次請問,當一個勞工,在他退休後,把雇主的錢偷走,老婆拐跑甚至殺了雇主女兒結果呢.....雇主竟然還要付給這位員工 [大筆退休金]耶那......勞工的忠誠義務在哪裡? 雇主家破人亡結果還欠勞工退休金.......:D說接觸到什麼? 那台積電員工握有公司 know how好像法律上從來沒有保障雇主的情況...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1-24 08:34:00
樓上這位大哥 強者不需要法律保護 爺要你加班不加價本島就是一堆人買單 想想為啥 職場上是主管強下 還是下剋上?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4 11:01:00
不知道樓上主張應絕對保障軍公教退休金的幾位,對於退休金是如何定性的?我似乎都只有看到用例子反駁「那這樣難道就不能領退休金/限制公務員了嗎?」卻沒看到為何退休金應受如此強大保障的論述?最近的年金改革反而與我的論點接近,正是因為國家資源有限,所以原先給予退休公務員的制度有修正必要,不能讓有生產力且需發展的青年世代所獲得的資源,卻遠遠少於已無生產力的退休階級。公務員退休金的財源來自於政府提撥與公務員部分薪資但公務員薪資就是來自於稅收。那麼一名公務員在退休後明顯有不認同臺灣ROC的行為,例如移民或是隨中國侮辱台灣(ex.郭冠英)的情況,用國家資源給予的保障絕對不可動搖?上面幾位似乎都嘗試用雇傭關係來解釋,但別忘了即使是勞基法,也是以例外規範不得競業禁止,還有列舉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也無須給付資遣費的條文。其中就有包括對雇主等相關人的重大侮辱,或是違反勞動契約(包含競業禁止條款)的情形。 要拿公務員來類比,退休之後即到中國輸誠,甚至主張應該統一,明顯否定臺灣主權之人,恐怕也該當了重大侮辱的要件,足以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另外,雖然用語相似,但「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與「員工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有程度上的區別,不能互相類比,國家忠誠義務「至少」要認同台灣的自由民主;員工忠實義務則要求不得有損害公司的行為。所以我很好奇maniaque網友最後所述的案件,有任何判決可以閱覽嗎?法院認定在該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工仍有請求退休金的權利?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24 11:38:00
不知道在講啥,公務員也有旋轉門,還是刑事處罰;強制認同某一個制度或價值,本身就是問題,看不出問題我也沒辦法,沒必要討論價值觀,懶得再回,塞垃圾到別人腦袋沒意義,希特勒萬歲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4 11:48:00
樓上放大絕也不是第一次了,還扯希特勒,加油好嗎?而且就是打算修法,不曉得樓上對退休金制度應受絕對保障不得變更的理據所謂何來?強制認同的那句以下,原句奉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24 12:57:00
我有說不能變更?戰文要戰好!老是兩碼事扯在一起。我是說思想審查頗哈,在那邊扯認同,這不是希特勒老蔣?而且勞工退休就跟雇主終止法律關係,營業秘密外,根本沒有忠誠問題,競業禁止也要補償;除國家機密外,公務員同理。倒是你的道理哪裡來?自己先把勞工論述弄好,一團亂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25 12:40:00
某人也真是夠了,不是說不能變更,問題是針對以前變更針對修法後變更就沒這麼多鳥問題針對修法前的東西也一併變更才會有這一串問題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6 00:00:00
樓上要不要來直接論述一下?而不是接話講結論?從法律架構來說,公務員跟勞工本來就是不同體系,公務員往往還涉及國家公權力行使與資源分配的問題,本來就不該一概而論。 先站在不能變更的立場扯勞退,後來發現財源不同時又改打思想審查...,但以這次提案欲修法的導火線:退將參與中國政治活動,跟單純對言論自由的審查,是兩個不能相提並論的。 身為公務員本來就會因身分或涉及的國家權力層級高低,而有不同的限制,像馬英九身為前總統,卸任能否去中國領土還要經許可...故公務員法本來就有相當的政治因素考量在內。而國家忠誠義務就是隨著這次的事件浮上檯面,立即斷定退休金應受信賴保護,而不考慮其行為有無受保護必要,略嫌速斷。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1-29 23:07:00
單就我國退休將領參加老共國家政治活動這點 老共可從沒放棄以武力消滅我國 換言之 這不是單純言論自由的問題這方面的狀況職得參考的是現在的高麗與朝鮮 以前的東西德的狀況也可參考私人公司員工或管理階層到競爭公司工作 倘洩漏前公司機密甚麼的 有國家司法機構介入 我國退休公務員或將領到至今仍不放棄征服我國的國家之政府那邊參與活動洩漏了機密或有啥不利我國行動 不會以為我國司法力量能伸過去制裁吧? 因此就這方面拿國家的員工與私企員工相比顯然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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