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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有犯å½è‰ç½ªæˆ–è©æ¬ºæœªé‚罪嗎?
刪完重發?嗯,你要不要先說明一下為何會認為觸犯這兩條罪名?
發一堆廢問再自刪,也沒有廢文罪。只是浪費認真回文板友的心意。
沒有,管你偷幾瓶都是概括一罪很遺憾的,台灣刑法對於犯人的證詞,一向以沒有期待可能而沒有另行增加罪名但我認為,既然是偵辦,不論在檢察官還是法院面前沒有人有資格說謊,所以用沒有期待可能性不定罪實在是太好笑了。
樓上是包公還是皇帝啊 … 不自證己罪跟三難困境居然認為不需要如果是這樣 乾脆找三餐告訴樓上有ooxx各種罪名,從十年前亂丟垃圾、偷隔壁鉛筆開始,全部都要由你自證無罪
麻煩先看一下偽證罪的構成要件,根本跟無期待可能性沒有關係。 另外就是上面TheMidnight大所說不自證己罪的基本原則。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16-11-22 19:31:00因為可以有機會緩起訴。
當然被告可以決定自白,減少司法資源耗損以換取相對輕的刑罰。但這不代表能推翻被告的不自證己罪原則,因為這會破壞作為刑事訴訟基礎彈劾主義的架構。
ultratimes,偷越多瓶判的年限越多罰金越重,還是跟偷一瓶一樣?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16-11-23 00:03:00什麼意思?
我跟你說啦,除非你是在不同地方偷啦不然在行為數上都是概括一行為短時間內 同地點進行偷竊,一般而言是屬於同一犯罪犯了就是犯了,就是以一罪論,沒在管你偷多少的雖然我一向對這個很感冒,我認為要以一單位一罰
法學名詞只有包括一罪/裁判一罪,行為單數/複數,哪來「概括一行為」?至於案件單一/同一是刑訴上的問題,不要拿來實體法用。 至於偷的東西多少,即使認為是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侵害程度輕重也會影響量刑。更不用自創什麼「一單位一罰」,單位是啥?一瓶?一條?一箱?照這種標準,明顯會有過度評價的問題。
當然是一皮米啊,偷一根一公尺的捲尺,算你一兆個偷竊罪,真爽。
ultratimes,為何鄭捷殺四人被判四個死刑,而不以一個死刑論?
作者:
arishina (weishin)
2016-11-25 17:32:00因為他拿刀殺四個人,如果丟一顆手榴彈死四個就是一條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16-11-25 21:30:00是否用一手偷四瓶飲料屬於一個竊盜罪,用一手分四次偷四瓶飲料屬於四個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