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肇事」逃逸罪,卻沒性侵、竊盜逃逸罪

作者: cjwufu (2l4103vu86)   2016-11-14 03:44:40
※ 引述《KoleCalhoun (超市鱒)》之銘言:
: 為什麼台灣的法律,有一條叫肇事逃逸,是公訴罪,檢察官會追殺你,而且因為是車禍後
: 「逃逸」,怕你訊後逃亡,所以通常不是羈押禁見就是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可判七年,
: 是很重的罪。
: 但奇怪的是,為什麼法律只有規定車禍不能逕自離開現場,而其他罪卻沒有所謂的「逃逸
: 罪」?例如:傷害逃逸、強暴逃逸、縱火逃逸?難道這些都不會至人死傷嗎?
: 制定肇事逃逸罪的人當初是不是也該明訂所有罪都要制訂所謂等逃逸條款?
車禍有時候是在很短的時間或是沒人看到的時候
肇事逃逸印象中是當有人死傷而逃逸時就會成罪(印象中)
是希望案件發生時 當事人雙方不是自己跑掉 希望能夠將傷害減到最少
畢竟誰都不希望發生(車禍基本上是過失 如果是故意 那就傷害)
至於你舉的 傷害逃逸 強暴逃逸 縱火逃逸
上面都是"故意" 當犯罪者故意犯了這些東西
法律不期待犯罪者會留在原地 因為不符合人性
(如果真的留在原地 幫忙處理報警事宜 自然有自首 或相關減刑的方式來處理)
既然明知道依照人性來看 犯罪者犯罪後一定會離開現場 不會傻傻得等警察來
那麼 還訂一個傷害逃逸 強暴逃逸 縱火逃逸的罪加重犯罪者的罪行幹嘛
大概想法是這樣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14 13:41:00
更何況,肇事逃逸處罰對象 "包含無肇事責任者"換言之,即使路權等等都是某方,所有責任都在對造此方若在事故後逃逸,致對造死生於無顧,同樣觸法可以去思考 "逃逸行為" 是 過失 抑或 故意所以政府修法加重逃逸責任,就是基於此一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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