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建築法規第八條

作者: silivacy (silivacy)   2016-09-14 22:18:56
建築法規第八條 :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
頂之構造。
請問需要多少佔該樓層多少比例的才能宣稱主要構造係為
RC or SRC or SS構造呢?
假如一棟樓高約30層的建築物建照核可為SRC,
但是實際建築時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為SRC
請問該棟建築物還能稱為SRC構造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14 23:03:00
不行啊,這不是建築法問題,是公平法/消保法/民法問題廣告是否確實的問題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9-15 00:02:00
就法條文義是百分之百 宣稱主要構造是某某 第八條定義主要構造就是那些玩意 所以只要符合定義的都要是宣稱的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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