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某人跟他的公司打官司,最後和解,條件是必需登報道歉,
後來他也有登報道歉
我朋友就將他登報道歉的內容拍下來,PO在部落格上,
僅標註報紙名稱跟日期,有設tag讓人可google.
被他知道後,他做了以下處理
1.通知部落格官方把圖片下架,因為有他的姓名,部落格官方照做
2.去法院告"違反著作權法",因為沒在允許的日期刊出
我朋友出庭一次,檢察官當場告知會不起訴處份,最後是不起訴
請問
1.部落格官方做法對嗎? 是否可申訴?
2.登報道歉,非當事人是否真的不能PO在網路上
3.不起訴處份還可以反過來告"誣告"嗎?
4.新聞說去法務部網站可查到某人案件,"不起訴處份"的是否有記錄可查?怕留案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