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因車禍造成乘客膝蓋有挫傷,乘客有申請車隊的保險與強制險理賠。
而乘客提到她是做酒店,一天薪水三千,三天沒上班要求司機賠九千。
想請教如果照此狀況司機不願賠到九千,是否先上調解談賠償金(對方提告業務過失傷害
的話)來看對方提出的有效力證明?
乘客:
1:尚未看到驗傷單上的醫師建議與說明,在家休息似乎是單方面說法。
2:乘客提出的薪資單為以週算,並excel格式,只有花名,沒姓名、身份證字號以咨證明
為當事人。
3:薪資的賠償應以經常性薪資為主?而非計入業績獎金等浮動名目?
4:目前私下合解因金額談不攏,是否由對方提告業務過失傷害上調解?
司機
1:有可能被提告業務過失傷害?
2:若有誠意賠償但雙方金額認知差異過大,被告後會上調解?調解不成才上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