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測謊

作者: ocean1025 (小海)   2016-07-30 11:39:23
如果今天沒有攝影機的情況下,雙方又各說各話,可以向法官或是檢查官要求測謊嗎?測
謊要付費嗎?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7-30 11:44:00
不能,除非對方同意。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07-30 11:53:00
想一堆有的沒的,不如直接跟對方好好談…不過如果你能好好談,今天也不會這樣…so…性格決定命運
作者: v3su   2016-07-30 16:47:00
您先Google或是問刑事組,測謊一次要花多少六位數,再深思一下您是性侵、殺人、強盜再來談測謊。ps:非重大刑案可以測謊,費用由提出者自費,不貴啦,之前看報導是說二十幾萬起跳而已,很便宜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30 16:51:00
想測謊? 自己買單就好啦......不知道司法資源珍貴性?
作者: v3su   2016-07-31 16:58:00
我有看到您前篇文了,您告對方傷害,卻沒想到對方動手原因是您在未經他人同意下侵犯他人隱私,這對方都會說出來、畢竟他會說動手動機。而您這種沒先反省自己,您用她手機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加密”、“侵犯隱私”、“侵權行為”,我想看看是對方會賠您十萬?還是對方求償成功我同事補充說,您還涉及了妨害電腦使用罪,手機跟平板已經列在這法條裡。請加油,侵犯他人隱私還想要送人前科及求償十萬,加油!
作者: ocean1025 (小海)   2016-07-31 20:30:00
我有道歉!然後如果要針對他說我摸它女友手機被告或是其他總總的原因我願意承擔!因為是我的錯!可是不代表我可以這樣白白被打吧!我在意的點是他明明打我卻不承認還說我先推他!我有說了!如果他願意一開始就承認我願意4466摸摸鼻子當作什麼事情都沒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31 20:37:00
你可以告他阿,要是告輸也是自己要承擔的,不是嗎?????若連司法都給不了你想要的膠帶,你又何必浪費時間跟生命有啦,有聽過告輸的,就乾脆提汽油去拉人陪葬.......
作者: v3su   2016-07-31 20:48:00
您還是好好想想,前因也是您自己造,要論後果雖未知數,但他動手動機也是因為您,白白被打就不甘願?您卻沒想過您去動人家指紋加密的手機,還可以說出您原本願意摸摸鼻子……,我先說,妨害電腦罪有罰未遂犯,您再抱持這種您覺得您委屈、硬要互咬傷害罪…再看看檢察官怎麼處理吧。在您觸碰她指紋加密手機“高達兩次”同時,您的意圖就已經很明顯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7-31 21:06:00
先回原PO,傷害罪重要的是驗傷單,而沒有錄影的狀況下,證人還比較有利。測謊必須由法院發動,而且需要在特定條件下才會有證據能力與較高的證明力。如果真的要告,或是已經提告,建議還是去做法律諮詢另外要某網友的法典是不是比較特別?我手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可沒有列出什麼手機平板,未遂犯規定亦無。在法律版提罪名之前,是不是應該先把條文翻一下?
作者: v3su   2016-07-31 21:23:00
樓上,放心,我的書裡也沒有。至於未遂,放心,我的也沒寫,所以是我亂教說的。http://i.imgur.com/TwgZqBU.jpg所以司法院判決系統可以查到未遂而緩刑,也是我查到大陸那裡去了所以全部都是我亂說的,這樣行嗎?妨害電腦沒有未遂哦、手機平板在去年沒納入電磁相關設備哦。都是我亂掰,連那圖片也我合成的、司法院判決可以查到未遂緩刑也我騙人的 (((喔耶!我先說我是真的在打我自己的臉,是真的在打我自己的臉Orz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8-01 08:35:00
拿這個google截圖真是笑破我的嘴....
作者: v3su   2016-08-01 09:13:00
就是要讓您笑啊,因為我們幾個都知道我截圖原因,就只不想跟您說而已 :)
作者: ocean1025 (小海)   2016-08-01 10:37:00
可以不要開戰嗎?我誠心的在請問問題!我的重點只是如果可以測謊要如何申請或是要求,再來如果需要付費費用是多少!我現在已經知道測謊不是那麼容易了!謝謝大家!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8-01 11:01:00
你就算申請了法官也不會准阿。另外妨害電腦使用罪 http://imgur.com/a/Tv98y就說過GOOGLE是會把頁面縮起來,那是第三章的未遂犯怎有人硬是要套到第三十六章也有未遂犯阿= =照你這種找法,我看刑法沒有沒未遂犯的罪了= =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8-01 13:12:00
反串到失敗之路
作者: v3su   2016-08-01 21:13:00
我就說我是故意的,我自己都說我是打臉我自己,樓上如果不懂詳情要笑沒關係,沒發現除了您們幾個,懂的都沒再回應了嗎。原po,沒人開戰,不會為了您開戰。我說了,自費可以測謊,跟檢察官說就可以,會讓您去司法大廈進行,費用是二十二萬起跳,因為耗材費用昂貴,最少做三次,以奇數為主所以沒有什麼法官不準,您只要口袋深,最少二十二萬自付費,檢察官那邊就會請您去司法大廈
作者: poning (復歸準備中)   2016-08-01 21:46:00
截圖我是不知道什麼意思啦 不過未遂犯以有特別規定為限阿而且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裡沒有一條提到未遂犯應罰之不信網友 最高法院判決總可以信了吧 可參104台上2335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8-02 11:42:00
你如果無法提供正確的法律觀念就麻煩不要講。害人誤會法律板的人說第三十六章有未遂犯= =很多人都只會看對自己有利的,完全不能理解自稱反串是什麼情況。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還截圖是想幹嘛...
作者: v3su   2016-08-02 16:55:00
我是在反串,不行嗎。您太激動了。如照您所說得提供正確法學,您要翻翻您提供錯誤的法律嗎申請測謊,法官會裁準,這您就提供錯誤知識了。但法官會明確告知需自費,那您是不是也提供錯誤資訊給別人?我每次回答錯誤必道歉,並感謝他人正解。在您指責他人同時,請先想想自己提供錯誤答案,您要道歉嗎?如測謊法官不會准許?另外,要說錯誤回答,會害人誤以為等語。我想這裡有數不清,包括法官會裁準測謊。而我在t 大回文下面即說我是在亂說。而您們卻都只爭對我說罰未遂及可笑圖片。我只能說非常對不起看見這篇的友,因為我這種幼稚行為若導致您們誤會有罰未遂,真的很對朋起真的很對不起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2 18:13:00
1.未遂是一行為犯,而非以特定刑法發生罰與不罰,法條沒載非代表不處罰,知名例子數年前知名小模無名網誌密碼照片外流,被告有三人,其一入侵密碼未遂卻因犯行重大,以妨害電腦以及妨害秘密未遂判刑 2.v的資訊過時,測謊須自費已非在司法大廈,司法已不允許兩造濫用納稅資源,早已改至指定專業機構進行自費測謊,費用採次數收取,一次約為八萬行為是否造成實害均非斷定罪行成立與否,未明眼可見之潛藏實施行動才是量刑標準,未遂雖屬無實害具體結果,不代表會被法院認可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8-02 18:56:00
狗屁不通刑法25條當白寫的嗎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2 18:59:00
你才狗屁不通,你法律常識我看很多,真差少數的客觀構成要件尚規定行為時的特別情狀,以修正基本構成要件而成為變體構成要件,或作為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你有沒有讀好客觀構成要件與作為犯?還是只翻25?未遂又分普通未遂與不能與中止與準中止,你四種熟不熟?未遂處罰25有明文,但是四種以普通未遂最岢.普通未遂犯,刑法雖規定得減輕期刑,乃因行為一經著手雖具有侵害法益之危險性但尚未發生預期之結果,與即遂犯已生結果者不同,故得按即遂犯之刑減輕之又本條僅規定減輕之,故其應否減輕,仍由法官斟酌案情定之.....這些你有沒有讀到?還是你只翻基本小六法?連刑法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與未遂分為哪些,書翻不到?看下來,兩位ky酸民法律常識好弱,弱到還酸人酸到很光明正大,連最基礎客觀構成要件與作為犯會因應案件與觸發點不同而有變化之可能都不清楚,還理直氣壯.刑法25,然後呢?未遂犯分成四種與普通未遂由法官斟酌定之刑責與客觀要件下可變體為犯罪要件也不懂,都寫了小模例子,還說狗屁不通,我也把刑法所述及未遂明文規定打出來,所以是你們沒翻書只看基本小六法?還是把客觀構成要件與作為犯可以變化給忘光?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8-02 19:59:00
你舉個法院判法條沒說可以罰的未遂犯的判決來看看舉的出來我輸你一萬 舉不出來你捐給紅十字會一百就好要法條沒說處罰未遂犯 但是法院以未遂判刑處罰的喔..我國法院的判決 不要拿其他國家充數喔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2 20:13:00
不用,上次跟我對賭十萬的也假的,他還比你大咖多了,法學是你一千倍,你自己找判決,我不把花在你這個人身上,判決一定有,小模當初有報導,你自己記得捐你真的好弱,我聽說你存證信函那偉大事跡到現在還忘不了客觀要件與作為犯也讀好一點,只會班門弄斧基本小六法,連客觀要件可以變體作為犯罪條件也不懂,欸,太弱還當酸民笑人認為我狗屁不通是你的事,別人一樣認為也沒差,一個把存證信函說是平信,這可以在法律板教人法律?
作者: v3su   2016-08-02 20:42:00
K大的法學其實蠻強的哦,比之前那位對賭十萬的還強,真的另外Y大的法學也蠻強,很多回文有讓我學到我不懂的地方總之,原PO,您要的答案已經給您了,可以自費要求測謊只是我不知道已經不在司法大廈,指定地點就問檢察官吧
作者: ocean1025 (小海)   2016-08-02 20:46:00
請問現在討論的到底是什麼問題...可以白話說給我聽嗎....小弟沒念過甚麼書...不是很了解....
作者: v3su   2016-08-02 20:47:00
簡單的說,就是可以自費測謊,您認為對方說謊話可以請求檢察官,告知自費測謊。因對方是被告身分,不得拒絕至於您滑手機是否有妨害電腦罪疑虞,不是我們大家說了算您就先專心在您的傷害罪官司以及民事訴訟賠償上,檢察官也會在開偵查庭時,詢問您是否願與被告和解您就先出庭後再說,和解如果不成,對方就是傷害罪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8-02 21:16:00
不能拒絕測謊要怎麼行使緘默權?
作者: v3su   2016-08-02 21:39:00
測謊對象大多都是拒絕的,這部分就真的令人玩味,那檢察官到底如何針對重大案件發動測謊,而凌駕於緘默權上?我一直都沒想到這問題,感謝D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8-02 21:56:00
我國沒有強制測謊這個制度如果檢警強制測謊那根本是沒有證據能力的玩意另外存證信函可以告誹謗那不是某V的傑作嗎 關我屁事
作者: v3su   2016-08-02 22:20:00
您哦,為何沒有強制測謊制度?另,大家在笑的不是我說存證信函誹謗,是在笑您“存證信函以平信收取”我推s大,看樣子是我高估您法學,您真的比那賭十萬的還差一個說存證信函是平信的,您怎麼會教導他人法律?沒有強制測謊,您跟sy大一樣是律師嗎?所以熟悉測謊制度與簽署的文書?這我經手過。我第一次看見他說人的法學差……看樣子他說的真對他較早前就有訊我別再回覆,所以我打最後想說的就結束。今天我敬仰您們、這邊所有的專業答覆者,也放低姿態,而您真的如他所說是個不需講道理的人,死不認錯。他的工作就是律師,所要做的就是協助自己委託人,他既然都說出客觀要件可變化未遂犯處分行為,代表他就是這樣做過。您要查判決可以查看看,他不給您看,但我已看到連結,您如果查到就自己去捐。給您個關鍵字,不是妨害電腦,而是在偽造文書裡的妨害電腦未遂判刑。查到記得捐一萬,不要像那誇口說十萬的不見人影以上,我不再回應。各位晚安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3 01:58:00
什麼時候我國又有強制測謊這個新制度了?去看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該判決當中就有提到,為了保障緘默權,必須要先取得受測者同意才能進行測謊,亦是使測謊有證據能力的正當性基礎。實務向來亦肯認即使一開始同意測謊,後來也可撤回同意,法理即在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而來的緘默權。後來的94年台上字第4391號判決更是明白列出測謊的五項證據能力要件...受測者同意永遠是第一位。法律實務上的論理很簡單,條文、判例判決拿出來。或者最高法院決議、座談會法律問題,別說其他多餘的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3 07:25:00
一堆重大刑事案與貪汙案都拒測,律師極力反對,可判決與報紙還會特別寫道測謊沒過,看來被催眠簽下自個名字,我說得對吧多餘?書才是死的,司法在被告不認罪要怎麼定罪,把戲怎玩你都曉得是吧找個上過新聞的重刑案律師. 花個咨詢費,問問測謊這雞毛蒜皮好不?有些判決演演一下公道與公正,強調人權主義,這就信與說嘴?上了新聞一堆備受關注大案件都測謊沒過而判決,怎不說說他們都拒測?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3 10:40:00
所以我說有哪個刑事判決在被告拒絕測謊下,仍然實施測謊,而且將測謊結果當作判決依據的?
作者: a050047 (跑跑迷)   2016-08-03 10:44:00
V大,民事的求償跟刑事的犯罪能相提並論嗎?
作者: v3su   2016-08-03 11:24:00
好笑的鬼理論。另回a 請問在民事賠償取得和解,量刑會不會影響?林益世一直拒絕測謊,結果做了幾次?判決只寫測謊反應,有沒有說他拒絕測謊?律師主張測謊無效,有沒有?只會在那大聲嗆,不如就花個諮詢費用問陳明大律師,看是不是您對?陳明經歷過很多大案子,花個錢問他現在噓,請問重大刑案或是貪污,在那說"我沒貪污,我清白"也拒絕測謊,這時司法機關願意耗費時間一拖再拖、拖十年?然後新聞報導的測謊沒過,原來都是這些重大要犯自願測謊、好讓自己因為測謊未過而做為準判決有罪依據。原來如此,我懂了既然被告都不願意測謊、有拒絕測謊權益,那重大要犯也不需進行測謊,免得測謊沒過而被判刑。台灣測謊專業單位可以撤銷了T 花個諮詢費用問陳明律師,看是書對?還是司法不為人知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3 12:50:00
v,你別回別打好不?
作者: poning (復歸準備中)   2016-08-03 13:25:00
現在查詢相關新聞還是可以看到林益世是同意測謊特偵組並未強制其接受測謊 再說測謊是否能作為心證的唯一證據非無疑慮吧 特別是重大刑案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3 15:26:00
每位都只查自己有利而忽視全部,連v都一樣有這死毛病.你說你看到林益世同意測謊?你有沒有順便查他拒絕?當時測謊未過結果出來,名嘴節目都是他的話題,律師大喊他拒絕受測,是政治迫害?到二審依舊不認測謊結果,大喊測謊結果會騙人與政治迫害打壓?記得某台頻道,他二審被加重還放大檢視講甚麼測謊未過與犯後態度不佳才被法官加重判刑,連民間測謊人員還當特別來賓來教觀眾測謊陷阱台灣司法公正無私,不會作暗事,問題都出在受測本身是否飽受羈押壓力與一博獲得交保所以同意.要論強制非也,只是把戲怎玩而已我參與到此,v別回別打,測謊這區域你資訊停在太久前,別亂.要加入討論也更新一下新情報,連民間自費測謊也不知,還司法大廈....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3 16:26:00
所以我說那個法源或判決依據呢?什麼時候新聞報導或政論節目的內容可以當成刑事訴訟程序的論理基礎?然後什麼時候個別律師的意見比最高法院判決還有效?我國測謊須經受測人(被告)同意,不同意則不得為證據測謊結果不利,辯護人仍得爭執其證明力以影響心證。至於各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皆有可能影響法院心證,但不得謂欲使法院形成有利於己心證之行為為強制,刑事訴訟上的強制處分係指無須經被告同意而有強制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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