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二月的時候被警方約談
內容是說我去年九月的時候盜用了別人的露天拍賣帳號密碼
警察調出ip紀錄
發現除了我以外尚有10人同樣有這個狀況
其中一個還是在尼泊爾
我自己完全沒有露天的帳號
也從沒有用過網拍購買或販售物品
雖然我猜想可能是手機中毒才導致盜用別人的帳號密碼(查出來的資料為手機)
但我也無法說明自己是不是真的被駭了
然後下週三要進地檢署了....
請問版上大大:
1.僅用ip指證我為盜用帳號密碼的犯人,這樣的證據力足夠嗎?
2.我有一些同學跟我說這種事情最好朝私下和解的方向走,這樣好嗎?
3.請問我有沒有其他方法證明自己並非犯人?
幾個問題請教
希望可以獲得解答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