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口交不算通姦

作者: empireisme (empireisme)   2016-06-06 13:23:13
剛剛看新聞
口交不算通姦
那為何
逼人口交算強姦呢
這是不是有點不合理阿
用指頭也算指尖
那逼人打手槍呢?
作者: q622622 (~Mr.廷仔~)   2016-06-06 13:27:00
姦,性器接合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6-06 13:47:00
通姦相姦採性器接合說=需要生殖器與生殖器相結合才算強制性交罪中的性交,是採用刑法10條的定義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立法者修改性交定義,而不修改通姦定義,有其立法考量.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6-06 14:07:00
因為通姦的刑罰正當性不足,適用上必須有所限制。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6-06-06 15:08:00
其實就(個人認為的)立法理由,罰通姦是怕你/妳在外面有小孩,而罰強制性交則在於對個人身體權的侵犯,所以前者對性交的解釋限縮在性器官的接合,是合理的。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6-06 16:28:00
逼人幫自己打手槍是強制猥褻,逼別人看自己打是強制罪
作者: asrser (先別急著發廢文)   2016-06-06 18:43:00
性交跟姦淫是不一樣的概念性交的定義就去看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6-06 18:50:00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有關姦淫的既、未遂學說有性器接觸說、性器接合說與性慾滿足說等,通說及實務判例係採性器接合說。此條文用字於民國88年刑法修訂時並未改為「性交」,因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與相姦罪之「姦淫」仍應以「性器接合說」為準,即係指「男與女之間性器官的接合行為」。另外,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與相姦罪,不處罰預備犯及未遂犯。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6-06 22:33:00
逼人為被逼的那個人自己自慰呢?
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6-06-06 23:32:00
實務上認為姦比較嚴格,性交比較寬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6-07 01:02:00
現在的法條用語有差:刑法第221條是「強制性交」;第239條是「通姦」。性交定義看刑法第10條;姦淫則是最高法院判例見解。事實上很多地院法官早就在挑戰姦淫限性器官接合概念但這樣會在法律用語上造成模糊(姦淫/性交沒差別?)而且會有法官恣意造法,擴大刑罰範圍的問題(過去口交不罰;為何現在要罰?)如果真的要統一見解,就請立法委員把通姦罪用語修正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6-07 05:05:00
回到漢字原意 性交是中性的名詞 加上強制才變負面而且被強制的是受害者 姦...這個字本身就負面 通則至少雙方 通姦表示雙方行為人都負面性交沒問題 姦有問題 強制性交罰的是強制當中涉及性交類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6-07 06:02:00
刑法不宜擴張解釋啊~~~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6-07 09:41:00
因為在早期,強姦僅限於男性將生殖器放入女性生殖器才會成立。如果反過來是不會成立的強姦罪的。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16-06-07 18:47:00
哪有永遠口交的道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6-07 20:03:00
樓上 孤狗查新聞就知道 口交和性交價碼不同 錢不夠免談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6-07 23:29:00
把通姦罪或相姦罪之姦淫行為解釋為性交,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派生之類推適用原則。^禁止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6-08 23:23:00
為什麼要把姦限縮解釋為性器接合,因為性器接合才有可能會懷孕,通姦罪保護的法益是家庭制度不是性自主能力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6-09 00:37:00
實務上有否不具生殖能力者不該當通姦罪之判決?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10 01:47:00
那有無結紮後不構成通姦案例?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6-10 02:44:00
就算是結紮也還是有可能懷孕的唷!!!等你發明了百分之百避孕的方法再來推翻這種解釋吧!!不過我想到時候通姦罪應該早就除罪化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6-10 07:28:00
有的人現代醫學證據表示是不孕的 因素可是先天也有後天最明顯的 因病切除子宮或卵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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