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曾經有無如本文理由公然侮辱無罪的判例

作者: Kbart (凱巴特)   2016-05-19 18:52:48
最早想到這個問題是從這類開始:
某A爆料某B貪汙,被某B提告誹謗
最後法官判決無罪的理由是因為某B真的有貪汙
此時某A能否對某B提告誣告?
這個案例我最後有找到,好像是陳致中和邱毅之間的官司
之後,想到幾年前法官認證的髒話:罵人馬英九被判有罪
於是想到:
曾經有無法官對公然侮辱判決無罪,理由竟然是:
某C控告某D公然侮辱,但某D是陳述事實不屬於侮辱,所以無罪!
(套用鄉民的用語,法官認證某C就是XXX)
XXX的例子:狗娘養的、下三濫、氾賤等等很難聽的字眼
會想到這問題是有延伸原因的:
如果上級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某C可不可以告法官??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19 20:38:00
不是告不成就等於誣告,誣告成立要件很嚴格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05-20 06:52:00
你讓我想到我年輕時很愛玩的文字遊戲,"你爸幹你娘”是事實嗎?會不會被告?你想想。
作者: pajero (happylife)   2016-05-20 06:52:00
不是誣告,誣告是要造假證據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5-20 10:38:00
陳述事實而不是侮辱的案例?我這裡倒是有陳述事實但仍是侮辱的案例。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5-20 16:29:00
過失致死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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