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拋夫棄子沒盡到責任所以法院判決離婚
並且需負擔一半孩子教育費
但前妻只付一期之後就從沒再付過
知道前妻的郵局戶頭,前妻如果沒脫產錢是習慣存郵局
想要碰運氣,聲請強制執行前妻郵局戶頭試看看(是否可以?)
看了司法院的書狀範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4.asp
不知道要書寫哪一個是扣押前妻存款
是用第4個範例嗎?把裡面書寫的執行標的改成前妻郵局的戶頭
(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戶頭0301346xxxxx之存款。)
寫完附上千分之八的費用和判決書寄到前妻戶籍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這樣對嗎?)
並再請較一個問題,之前請她照判決付錢 她為了規避責任
嗆我她現在工作只拿現金薪資,也無勞保健保(她的健保是農保)叫我滾邊
就算我知道她工作地點也沒用,沒辦法扣她薪水
這樣的狀況下是否真的無法扣除她薪水3分之一?
因為單親有其壓力在沒餘裕的錢請律師書寫,所以來版上請教
請有經驗或是對法律有所涉獵的鄉民指導一下(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