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因離職公司違反勞基法預扣薪資
中間開庭很多次
每次法官都只能我們回答是OR不是等簡單回答
然後回去補件->開庭->補件->開庭重複著
突然上次換了一個法官說接下來由他審理這個案件
然後叫我們雙方簡單說一下狀況
後來接到判決書
差點沒暈到~~
舉例原本公司要給27000薪資,前前後後調解開庭加上原先發薪給的薪資
加起來只給14000元,所以我請求返還13000元薪資
但法官判決書竟然寫
請求13000元,被告前後已支付14000元
所以沒有理由再請求工資
很想問法官這樣以後老闆只要付一半薪水
給你判決就不用付另一半薪水了
沒想到這年頭,人雖也是會遇到數學不好的法官
因為他算術不好所以我要再花錢上訴
偏偏我又不太會寫
參考網路教學,送出去上訴書
他說我不符法律程序 要我補正
我想請問我補正是寫補正書嗎?? 還是上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