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最近很常在新聞看見,很不幸地我家也發生了。
上上星期我爸在林森北路附近開車,前方有一輛計程車停靠在路邊準備讓客人下車,
我爸經過時剛好對方的客人開左側車門,結果就是我方的車撞到對方的車門,
這些都有行車紀錄器記下來。
1. 目前已給警方做好紀錄,想問一下接下來是否我爸要去申請調解委員會?
還是直接到法院讓法官調解呢?
2. 發生的地點在林森北路,但是我家是在士林區,
假如是申請調解委員會,是直接去士林區公所辦理,還是要到發生現場的區公所呢?
3. 申請調解委員會是否有期限?例如幾天內沒申請就失去追訴期之類的。
4. 這樣的問題應該是對方司機的錯還是客人的錯呢?
謝謝大家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