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疑問

作者: zweigert (Love Psychedelico)   2014-09-24 15:42:53
各位前輩 先進們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甲將其經營之補習班 轉讓經營權給乙由乙接手繼續經營
轉讓之時點適逢舊學期結束、新學期開始之際
嗣後乙經營補習班一學期後
始發現甲原先轉讓之補習班為未立案之違法經營之補習班
因而乙欲主張解除契約
(其依據可能是受詐欺或是主張甲給付不能等等 在此假設確實有解除事由存在)
那麼有疑問的是 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
乙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則甲需返還乙為取得經營權而支付之價金(對價)
想請問 乙是否須將新學期向學生收取之學費(扣除支出之必要費用等)
返還給甲?
之所以會覺得怪怪的
是遇到案例為 轉讓經營權的價金/權利金設為100萬元
而補習班每學期招生所得之學費設為300萬元(已扣除必要費用支出等)
今新接手之受讓人(乙) 經過一學期後 始發現補習班為違法經營
因而向讓與人(甲)主張解除契約
不曉得問題是出在
1.這時乙已無法再主張解除契約?
或是2.甲返還權利金100萬給乙
但可向乙依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規定主張乙須返還經營權給甲
而乙因無經營權 並無保有收取學費之法律上原因
那麼所收取之學費是否該歸屬於甲?
以上疑問 還請各位先進前輩給予提示 解惑
謝謝各位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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