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主管機關的工廠查核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1 23:07:05
先簡答:
一、法律有規定可以強制(行政)檢查者,可以。
消防法第37條規定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
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
二、法律僅規定不配合檢查者處罰緩,則不可以。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1條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
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
請參考:法務部99年1月12日法律字第0980046943號函
要  旨: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及營業設施得實施檢查,且民宿
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檢查負有容忍之義務,惟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
,主管機關僅得以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未有「強制檢查」之規定,因此
,主管機關於民宿經營者拒絕檢查時,尚不得逕以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強
制實施檢查之
主 旨:有關主管機關得否進入民宿經營者自稱係自用房間,實施檢查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11 月 2 日觀賓字第 098060043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6 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乃係針對行
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方法、程序及法則所為之重要性原則規定,
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
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
為之(參廖義男,「從行政法制之發展論行政調查立法規範之原則」
乙文,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95 年 7 月編印「行政調查制度之研討」
,第 13 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 95 年 9 月 3 版,第 497
頁;本部 98 年 11 月 16 日法律字第 0980044879 號函)。
三、次按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及第 54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
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
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
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
業或民宿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 37 條第 1 項規
定檢查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上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對於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
施,得實施檢查,且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檢查負有容忍義務(
參陳敏著,行政法總論 96 年 10 月 5 版,第 792、859 頁)。惟
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僅規定得處以罰鍰,並未有「強制檢查」
之規定(法定強制檢查者如消防法第 37 條第 2 項、畜牧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規定),故主管機關於民宿經營者拒絕檢查時,尚不得
逕以上開規定強制實施檢查。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主管機關的工廠查核
: 時間: Thu Sep 11 21:37: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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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在的食品跟之前塑化劑的藥品和醫療器材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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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藥署都可以依藥事法去查核工廠是否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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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良製造的規定
:
: 但是實際執行上如果業者就是不讓查核人員進工廠
:
: 例如常見於新聞的拉上鐵門等
:
: 查核人員能夠強行進入嗎? 還是只能開單處罰?
如前述
: 如果查核人員進入工廠查核
:
: 可以扣押比如可疑原物料進貨和產品出貨的紙本或電子紀錄?
行政罰法可扣留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
:
: 如果遇到廠方人員失控言行又有何法令規範查核人員的應對?
刑法妨礙公務
:
: 例如說廠方人對查核人產生推擠甚至毆打動作?
還是刑法妨礙公務
:
: 有專門的法令規範查核人員對查核的執行嗎?
行政罰法、行政程序法是總則性規範,其餘看專業法規
也就是環保看環保法規、衛生看衛生、工廠看工廠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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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說美國食藥局的查廠人可以配槍....)
美國跟臺灣情況不一樣,美國人民可以合法擁有槍支
更何況,執法人員配槍不代表可以進入搜索
這是兩個不同層次問題
一個是執法人員的安全
一個是執法人員的權限
:
: 還是說一定要會同檢警共同查核?
檢察官、警察也是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原則要有票搜索、例外才無搜索票
換個角度想,檢警權利越大
或行政官員行政檢查權利越大
侵害人民權利的機會也越大,難保行政人員不會依據建築法就衝到你家執行檢查
還跟你說,這不是搜索,不用搜索票
然後行政機關每個月都來,只因為你與人結怨,有人每天寫市長信箱、打1999
公權力越大,不一定比較好,這是價值判斷
不要因為個案擴大或縮小,執法人員權限
監聽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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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09-11 23:16:00
剛剛查了一下行政的法 有個行政執行法不知是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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