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資遣之請假單

作者: washqwe (阿蹦)   2014-09-11 12:00:32
您好,想請問如資遣於9/10日,而其為未預警,且非試用期,意思為當天突然
通知隔天之資遣
公司要求您填寫9/11~9/19號之假單,並向勞方說明其用意為政府規定10天之資遣期
故須填寫該假單,請問這樣的作法合乎規範,是正常的嗎?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9-11 12:09:00
那時間工資照算就沒問題
作者: sychang0807   2014-09-11 12:47:00
工資有給嗎,沒給不要簽,簽了等於你自己離職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1 13:03:00
假單的假別是什麼?謀職假要支薪,無薪事假就不合理
作者: washqwe (阿蹦)   2014-09-11 13:11:00
為事假,僅予21日前之六日薪工資於10/15才會匯款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1 13:46:00
那就別簽,請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作者: sychang0807   2014-09-11 14:30:00
申訴吧,沒有預告期的資遣,要給預告工資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1 14:39:00
公司可以要你別來,但這10天仍要支薪,這才是合法的就算公司要你來,你仍有謀職假可以請,謀職假仍需支薪詳見勞動基準法第16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1 16:06:00
請公司發離職證明+蓋非自願性離職申請書公司要你簽什麼都不要亂簽,反正要離職不用擔心太多人情給預告工資是不用寫假單的,資方自己要算給你
作者: washqwe (阿蹦)   2014-09-11 16:20:00
由於是短期16天,但以過試用期,這樣救服法有相關規範嗎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1 17:05:00
短期16天工讀嗎?當初契約怎麼簽的??這個條件你應該一開始就要說明清楚了你們的契約是訂到何時?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1 17:43:00
只工作16天?那公司也沒有預告的問題啊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作者: washqwe (阿蹦)   2014-09-11 18:36:00
勞基法16條不適用,但就服法33和68似乎無3個月的限制嗎NI我下午已PM給你過,你可能沒注意到信箱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1 18:38:00
我不回私信...有問題請板上談...你這適用勞基法第16條,雇主不需要10天前通知就服法33條是公司與主管機關的是,和你無關
作者: washqwe (阿蹦)   2014-09-11 18:45:00
想請問,依據就業服務法33條,該公司已違反其條件嗎?有關就服法66條之罰鍰,需要我們主動通報嗎?更正為68,意思是他們可能違反條規,如何檢舉他們未通報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1 19:08:00
可以先告知你們的契約當初是怎麼簽的嗎?搞不好通報對你不見得有利
作者: washqwe (阿蹦)   2014-09-11 19:43:00
這部分需要PM,請問需要特別了解哪部分嗎目前有22條不見得有利,請問可舉例嗎契約簽兩個月到十月24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1 21:18:00
你簽的是短期契約,時間到了算自願離職問題是你去通報這個的用意是什麼?讓你多工作幾天?對你不利的地方不少啊,例如把搞這個的時間拿去找工作把心思放在這裡,荒廢了找其他工作的機會,難道就有利?
作者: washqwe (阿蹦)   2014-09-11 21:27:00
現在未達契約終止日,其方法不正當,故欲通報,敢問不妥?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1 21:45:00
依照勞基法.資方的方式並未違法...如果你簽了假單,就更沒有違法的問題,你要通報什麼?
作者: washqwe (阿蹦)   2014-09-11 22:05:00
通報其以要求事假方式,而非就服法之提前10日,是否可行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1 22:25:00
我不願幫助你報復資方,就留給其他高手回復你了...
作者: washqwe (阿蹦)   2014-09-12 09:09:00
你懂我的用意?用詞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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