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請求權時效問題

作者: EatMe37 (= ==")   2014-09-09 18:26:00
甲贈與一筆不動產給乙,登記後甲因故撤銷贈與要求乙返還
乙不理甲
在時效快滿15年時,甲提出訴訟
雙方在庭上達成和解,甲自行去辦理返還登記並支付相關費用
想請問這樣子甲對該筆不動產的請求權時效是重新開始算15年嗎?
15年內拿著和解筆錄愛什麼時候去辦返還登記都可以,還是有什麼期限嗎?
作者: theken (鄉下來的林哈木)   2014-09-09 19:43:00
民法137?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4-09-09 21:32:00
撤銷權不是請求權===第一步就非15年第二個問題====如果和解了(法官不查...所有人皆不查)且假設這個和解一定算數的話...我個人認為的確是15年內可以 執行 也非請求...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09 21:36:00
第一個,應該是撤銷後的不當得利返還吧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4-09-09 21:36:00
但是單純以法律來說(不考律執行面),和解或是判決而不需對方意思表示即取得 權利(本題為不動產物權)非法律行為取得而為法律規定 原始取得 所以 沒有登記才取得地上權的問題。所以單純以法理來說應該沒有時效限制....真正發生問題是又有善意第三人依法律行為取得該不動產時要保護誰? 我認為要保護善三....完畢
作者: yaaaaaa   2014-09-09 23:07:00
和解為一新成立契約關係,時效重行起算。更正一下,不是重行起算,是一個新請求權的起算時點。
作者: EatMe37 (= ==")   2014-09-09 23:15:00
了解了 感謝各位的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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