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優先承租承買權問題

作者: thepitatiti (馬不停蹄的憂傷)   2014-09-04 22:58:56
該筆土地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我有不定期租約
今出租人主張要將土地出售於財團,
寄存證信函通知我(承租人)有無意願以500萬價格購買,
出租人事前曾委託估價公司,估價此筆土地價值為300萬,
承租人欲對我提出告訴,遷讓房屋或承買
請問:
1.法院判決書是否屬於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土地所有權轉讓於財團後,永久承租權是否繼續有效?
(民法425條)
2.依照民法426-2條來看
請問如主張以300萬價格承買(有鑑價報告),是否還享有優先承買權
有點緊急,麻煩大家,非常感謝。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9-04 23:16:00
有不定期租約不等於有永久承租權跟優先購買權。你是租地建屋?? 租地建屋才有優先購買權,426-2況且,就算是優先承買,也是要以"同樣條件"去購買人家找的到財團願意用500萬買,為啥要賣你300萬?簡單說,你要優先購買就是要跟原購買方出一樣的條件這在462-2也規定得很清楚"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請不要忽略任何部分。法院判決的不定期租約≠法院公證 這是兩件事還有,不定期租約同樣≠永久承租權 這也是兩件事不定期租約並非不能被終止,只不過相對於有期限的租約只要到期限不續租(房東或房客皆可不續租)就終止,未定期限的租約在房東終止的方面較為受限,不過並不是不能終止我覺得我整段話講得頗清楚...有期限的租約到期時只要有一方不續租,租約就終止。 你既然說已被法院判決為不定期限的租約,就沒有這個問題.... 能有優先購買,應該是租地建屋,那你適用的法條就會不一樣,請弄清楚是哪種租地建屋跟單純租房適用的法條不同,權利也不同所以我很早就問"你是租地建屋??" 但你並未回答這個問題純租屋其實房東根本不用發優先購買的存證給你,因為你其實沒有優先購買權.... 大概是房東自己也搞錯。簡單看照契約是有,所以房東發存證是因為契約而非426-2跟426-2其實並沒有關係,單純只是房東要弄完整才寄存證但是即使有優先承買權,也一樣是要同樣條件@@ 並不會因為來源不是426-2就可以照估價。 優先承買權一直都是要在"同樣的條件下",所以建商願500萬買,你就要同樣用500萬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4-09-05 09:26:00
優先承買權不能創設..縱使契約有約定~違反了也是損害賠償問題而已..並不會因未通知優先承買~原買賣就無效法律有規定的優先承買權常見例子:共有關係~租地建屋~地上權人~耕地租賃~農地重劃區之耕地等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9-05 10:07:00
優先承買在租地建屋的效力是最強的,其他的都不影響原買賣契約,但房東覺得原PO家如果要訴訟,就算最後房東贏那也拖了一段時間,不如直接發存證問原PO要不要優先承買房東也講明,要嘛原PO就500萬買,不然他就要訴訟遷讓當然也有可能大家都不懂,想說既然契約上有就問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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