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版友:
我們社區是新成屋,
第一屆管委會今年四月成立。
因為還沒點交,所以住戶預繳的管理費都還在建設公司,
管委會沒有資金可以用,
就動腦筋去跟建設公司要求贊助辦中元普渡和中秋聯歡晚會。
後來更誇張,
管委會竟然要與臨近的房仲業者簽約,
讓房仲業者提供贊助金給社區,
然後條件交換是使用有房仲名稱與Logo的公佈欄放在社區內作為公告使用。
我查了公寓大廈管管理條例,其中第八條規定: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請問,若社區管委會未經區權會同意使用房屋仲介公司贊助的具有明顯仲介公司名稱、LOGO樣式的公佈欄於社區非專用區域放置(例如大廳、停車場等地方),住戶是否可要求管委會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之廣告物規範經區權會同意後方可放置,並在未經區權會投票通過前應先行撤除?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