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之前有去一間月子中心訂房 目前因故要解約
但要解約時才發現 當初已簽的定型化契約中
在解約賠償金的部分 比政府規定的定型化契約的賠償金額還要高
政府的產後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在解約賠償金的部分是
預定入住前三十一日解約 賠償金不得逾定金百分之十
但現在這間月子中心的定型化契約中
解約賠償金則是記載「入住前六十日解約 賠償金需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入住前三十日解約 賠償金需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當初我定金繳交1萬元 現在我們解約算是三十日前(預定10月10日入住)
如果依照政府的定型化契約 應該是賠償1000元
但如果照這間月子中心的定型化契約來看 是要賠償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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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問這樣的情況 我們是要賠償3000元呢? 還是我們可以只賠1000元?
2. 這間月子中心在定型化契約中訂的解約賠償金部分
並未依照政府的定型化契約規定走
反而訂立較高的賠償金額及更早解約時所需支付的賠償金
(入住前六十日解約 賠償金需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入住前三十日解約 賠償金需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請問該月子中心自訂這樣的定型化契約是否合法?
消費者簽約後是否有其效力?
3. 續2 若不合法 要怎麼跟月子中心討這差價2000元?
跟他說要去蘋果報料嗎? 還是要直接找消費者保護基金會?
當然如果這樣是合法 我也只好摸摸鼻子付解約賠償金3000元嘍
以上問題 麻煩本版的法律高手版友們協助回達
謝謝 乾溫 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