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於 Violation 版,招所謂的【PTT 法務站長】
以不實言論無端的停權ID miroprespoka 發信、發言等權利。
如下篇文:
http://www.ptt.cc/bbs/Violation/M.1408801824.A.359.html
該文涉及妨礙名譽,
因已充分告知該站長,其仍不做修改、刪文補正,
違法意圖明顯。
目前已將提告該 bxx 法務部站長,至台北地檢署。
並已告知台灣大學課外活動組負責PTT事務之馬先生此事,做
查核處理。
以此ID代miroprespoka 發文。
miroprespoka blog: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157587531
謝謝版友。
※ 引述《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之銘言:
: 這個是本版常討論的實用問題,此部分請參考如下篇文:
: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157587531
: 網路上誹謗他人或一般誹謗他人,檢察官或法官會審酌"證據"
: 並權衡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及"不法意圖"
: 而故意就要看是否: 在被誹謗者告知受損後,
: 原誹謗他人者,是否有刪文或道歉等。
: 客觀部分: 依據法條,是否有散布於眾,供人臆測等行為..
: 誹謗行為通常都是已經是行為結果既遂。
: 很容易判斷。
: 所以,是否是【誹謗+故意】,您可跟律師討論該如何處置。
: 或到1. 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下午都有不錯的諮詢律師可詢問。
: 2. 區公所
: 謝謝,希望有幫到您。
: ※ 引述《navysoider (胖胖貓兒)》之銘言:
: : 想請問各位律師朋友目前遇到的問題。
: : 去年12月我被告妨害名譽,原因是在10月於網路某消費者自救會留言。該廠商本身為網
: : 路賣家,因為態度及商品的問題上過蘋果投訴版之前在ptt也出現過大量討論,後來有受害
: : 者成立消費者自救會。
: : 當時我某一個貼文的下方出現與原本貼文不相干的話題,我在下方留下了"之前買鞋子
: : 穿過發現裡面墊厚紙板"的內容。後來也許該廠商在網路上放出風聲要告人,所以很多人撤
: : 掉留言(但我人那時候不在台灣,所以不知道)所以前面的留言都消失了。
: : 我的主張是該廠商本身沒有賣鞋子,我留言內容評論與鞋子有關無法認定為影射它們。加
: : 上雖然前面的貼文是問衣服瑕疵與抱怨,與我的留言並無相關。且該廠商與眾多消費者有
: : 糾紛表示本身經營方式有可議論之處,我留言內容也沒有用毀謗性的字眼針對他們。
: : 陳述事實應該是憲法保障我的言論自由權益才是。
: : 起訴書的理由是我沒有買他們商品卻在自救會中留言所以認為造成毀謗。
: : 但昨天法院開庭時審判長完全不給我發表言論,只問我是否有留言,是否道歉。但也沒有宣
: : 判勝或敗訴。
: : 對方在和解條件上獅子開口要求50萬賠償(我懷疑是訟棍)
: : 再來9/2才要開庭。
: : 1,想請問我這樣有造成毀謗罪嗎?
: : 2,103念1月上路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修法實質除罪化我適用嗎?
: : 3,所以審判長這樣程序有瑕疵嗎?
: : 4,能反告對方誣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