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定代理人未更正而判決 該如何處理

作者: zweigert (Love Psychedelico)   2014-08-22 11:20:37
各位前輩、先進好 想請教大家問題
甲向乙醫院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甲起訴時乙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原本為A
經地方法院判決乙醫院勝訴(法定代理人為A)
甲不服提起上訴 此時乙醫院之法定代理人恰巧變更為B
惟乙醫院之訴訟代理人並未向法院陳報法代變更乙事
B亦未提出聲明承受訴訟之訴狀
逕以B之名義委任原訴訟代理人(有委任狀)提出答辯狀
在上訴審中 法院作成判決 在乙醫院之法定代理人欄仍填寫為A
想請教各位前輩、先進:
1.此種法定代理人未更正之情形,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
2.B未提出聲明承受訴訟之訴狀 即委任訴訟代理人提出答辯狀
是否會使判決有瑕疵而進一步影響判決之效力?
3.上訴審法院得否自行更正乙醫院之法定代理人為B?
以下謹附上查詢之資料供參考
個人主要是卡在因B未提出聲明承受訴訟 所以不敢直接判斷此種
是否屬於有顯然錯誤之情形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感謝
一、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57年度第2次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次
法律問題:判決書漏載法定代理人者,得為上訴之理由否?
討論意見:
甲說: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廿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
于判決書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為判決書內應記載
事項之一,如有漏載,其判決可認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判決不
適用法規之重大瑕疵,可據為上訴之理由。
乙說:判決書漏載法定代理人,為可更正之事項,顯係同法第二百卅二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相當,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故當事人僅得聲請原法院以裁定更正,不得據
為上訴之理由。
研討結果:採乙說。
二、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
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
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
,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
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三、最高法院73年度第1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
決議:原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其錯誤足以
判決結果時,由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如其錯誤並不影響
判決結果,得有本院自行訂正時,則可在本院判決中予以註明
,毋庸發回。
作者: achilles0419 (Achilles)   2014-08-22 13:47:00
請參考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作者: zweigert (Love Psychedelico)   2014-08-23 12:15:00
不好意思 現在才看到 非常感謝a大提的裁定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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