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5號我到墾丁玩, 從高雄的租車公司租了一台小客車兩天
從租車處離開後, 第二個紅綠燈剛離開終止線,
就被第二車道車輛撞到我的右前方, 事故初步判定結果已經出爐
http://ppt.cc/NMY3 (google雲端硬碟)
對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
也就是說...左右轉彎不依規定駛入轉彎專用車道
雙方都有責任險, 車輛維修都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我的車是"租賃車", 車行主張有一條營業損失的費用
維修期間的營業損失(5天)必須由我先付,
等事故鑑定出爐以後, 才由我向對方求償,
但對方不接我電話, 不想跟我談的樣子, 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去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