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優先承買權之民426之一與土34之一競合

作者: love1stbbt (二代退散)   2014-06-11 15:20:36
甲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
一,二人共同將A地出租與丙,丙建
有B屋一棟,其後甲出賣其應有部
分,請問乙丙可對甲主張何權利?何
者優先?
目前可知丙對甲可主張民426之2
乙可對甲主張土34之1
但何者優先?
作者: count52   2014-06-11 15:25:00
我是想甲出賣的只是應有部分 非整個基地 丙的b屋還是受到保護 應該土地法34-1優先 讓共有的狀態消滅比較好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4-06-12 20:37:00
都有優先權,不如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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