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不得以的情況下必須收回扣

作者: st84514   2014-06-10 21:44:52
若遇到這種情形,在某職場環境下(私人企業非公家單位),某單位上至
長官下至組員都有接受廠商回扣或是例行紅包,若本身是新進人員遇到
這種情形老鳥也只會說乖乖拿就對了不要問那麼多。
但若本身根本不想同流合汙,又不想丟掉現在這份工作,應該如何自保?
目前想到的辦法如下:
1. 收下之後將所有錢存到特定帳戶中,若將來東窗事發可證明身不由己
2. 將所收到的錢全捐給公益團體,並保留捐款收據
3. 將所有款項詳細記錄以做為日後證據
想請問版上專業法律人,以上方法於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且可證明本身
並無收賄之意圖,又或者大家有更好的辦法請告訴我,謝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6-10 21:47:00
你不想辦法舉發 等到時候東窗事發找到你的時候都無解的頂多就是證據保存多一點 到時候看能不能轉汙點證人但是 私人企業拿回扣頂多頂多只是背信...除非因此損害到公司利益 否則也不會有刑責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4-06-10 21:49:00
公家單位還是私人企業?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6-10 21:49:00
不像公務員隨隨便便就貪汙治罪條例來個十幾二十年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06-10 21:52:00
去辦一張黨證先
作者: st84514   2014-06-10 22:37:00
若以私人企業的情況下
作者: wsx1983 (面對現實)   2014-06-10 23:07:00
說真的,有黨證都會輕判
作者: qoomii (過自己的生活)   2014-06-10 23:15:00
...................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6-11 12:19:00
大一點的公司會有信箱或管道可以舉報,這三種方式只是輕判或者降低金額而已.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4-06-15 20:17:00
在臉書加馬或KMT為好友,視同與黨證具同一效力貪汙治罪條例-自從辦完阿扁,地檢署很久沒人在用了回原PO辦法4.把錢丟進大水庫(石門、曾文)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6-15 23:11:00
樓上沒有常識也要多看看新聞看看判決書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4-06-17 11:31:00
樓上電視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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