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金庸板板規「第9條」修訂前臨時條款

作者: F00L (愚者)   2017-11-20 14:21:08
直接講結論:
(現行板規)
29. 本板規未修正前,若有緊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張貼置底臨時公告規範之。
29.1 臨時公告效力以三個月為限,三個月之後自動喪失規範效力。
29.2 板主必須於臨時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臨時公告之補足事項,
提出本板規之修正案,並交付表決,
其中超過75%的使用者同意後,使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29.3 一年之內,板主不得發佈規範內容相似之臨時公告,
以避免板主藉此濫權。
在此根據現行板規第29條,針對「惡意鬧板行為」訂定臨時公告規範:
(並預備三個月後,修訂現行板規第 9條)
9. 為避免鬧板滋事,本板對使用者資格具備「禁止使用」之限制。
9.1 本板禁止「具有劣文記錄」且「系統查詢記錄達二篇」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受本板禁言(水桶)處分」且「期間未滿」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4 本板禁止「未主動揭露同IP」或「多重帳號(分身)」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若於同系列文章中(有爭議時,由板主認定),出現相同IP使用者,
應於第一時間揭露此資訊,否則視為未主動揭露同IP。
揭露範例: 推 XX: 我是OO的室友(與OO的IP相同),我認同他的看法。
板主得依簡易認定處分多重帳號,七日後執行。
若當事人不加申訴,則執行判決,全案終結。
當事人若於七日內提出申訴,則上交站方帳號部確認裁決,再視裁決處分。
(若裁決為多重帳號者,經站方砍除帳號,自然無法再執行水桶之處分。)
9.5 本板禁止「被列本板不歡迎」或「被認定具鬧板記錄」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被列本板不歡迎者」乃為曾於本板發文而被噓爆(50相異帳號噓)之帳號。
(以本條規定有效時間為準,不追溯既往。)
「被認具鬧板記錄者」乃為經由板主判定,且獲得本板民意同意之帳號。
板主判定使用者具鬧板記錄,須將理由公告。
公告24小時內,未達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否則須發動三日公投,超過65%的有效票同意,方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9.6 板主得以刪(劣)文、(永久性)水桶等方式,阻卻被禁之帳號使用本板。
本臨時條款(可簡稱「絕殺條款」)將於2017年11月21日生效,有效期限三個月。
─────────────────分隔線──────────────────
說明:
一、由於現行板規第9條已不足符合本板之需要,藉此機會整理修訂。
「#1Q4GrkVL」文章的表決中,許多板友有提出建言,
為呼應板友們的提議,增加上述臨時條款第 9.5條,以符合本板現今之需求。
ifyoutry: 直接用多數決「讓它消失」不是很妥當的做法
讓板眾投票「判定為惡意鬧板行為」或許會適當一點
AppleAlice: 別版也有被噓到XX視為惡意鬧版的規範,
或許日後本版也可以考慮類似規範
greensh: 事實上就是惡意鬧板了
只是板規對這塊似乎沒有夠明確的處理準則
peterw: 還是希望有個明明白白的法條依循
c733614: 但建議可以直接將惡意鬧版的罰則明訂於版規中
至於鬧版與否 則可由版主自行認定或交版眾公投決定
jtorngl: 若能有明確法規是最好的
genesiss: 該修改版規,賦予版主認定鬧版者
是否為惡意鬧板以及是否該永桶之權限
ninjavv: 要修訂版規中對於惡意鬧版或不受歡迎Id的認定
randykaku: 認同可以再修改板規來亡羊補牢
HermesKing: 支持依版規26的惡意行為水桶7日
建議增加惡意鬧版的版規 可先依版規29發佈臨時公告
ckmeat: 應修改版規賦予版主權限認定鬧版者水桶
真永桶她在其他地方鬧板時說資
wahaha2005: 建議要完善現時的版規以杜絕這種惡意鬧版的…
二、關於上述臨時條款第 9.5條,訂定概念的說明。
「板主認定」與「全體判斷」的取捨。
年資較長的板友應該有印象,個人向來極力主張「避免板主專斷」的規則。
在我的看法中:
板主是民選而來,板規是民意通過,
本板要禁甚麼、不禁甚麼……也是以民為主。
只要在不違法規的前提下,民意之大,是足可把現行板規整篇修掉。
好的板規,應該是建立成「就算是不同人當板主,也會給出一致的判決」。
所以,既然板主的權力來自於民意,民意沒有明確授權的部分,板主就不該逾越。
「#1Q4GrkVL」文章的表決,引述了板規中的律定與概念: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訂定本板之板規。
於不違各項規範之前提下,應以使用者民意為優先。
既然板主權力(水桶權)來自於民意(同意本站規定所註冊的鄉民們),
民意可沒允許板主私相授受水桶處分(有人要就給),所以給之前一定要問民意。
我當然同意「公審」的危險性,然而,我更畏懼「專斷」的可怕。
兩相權衡,我決定訂定臨時條款第 9.5條時,採取上述雙重保險的概念,
希望能兼顧到各方寶貴的意見。
「#1Q4GrkVL」文章的表決,有一點要釐清:
那一篇表決是在問:T板友向我要,則我能不能給?
這是問意見,不是審案件!
關於「審」這個字,是我在審。
我主張判斷他向我要求依法依規永桶之處分。
而也是我個人為那樣的判斷負一切責任
所以才有那個前提,「T板友向我要」那個前提。
諸位板眾只是在那個前提下,提出「意見」:
是否贊成「F應他要求就給他那個處分?」這個意見。
我沒有請各位去公審。
所以各位不用也無須去幫我判斷T板友那樣的發言算不算跟我要。
(當然,對此有意見者,我也會參考尊重。)
上面訂定的臨時條款第 9.5條,也是板主審完了之後,加一層民意否決權。
以此建立板主審判時說服民意的必要,以避免公眾搞不清楚板主判決想法的狀況;
更能避免產生傲慢專斷的恐龍法官。
(這也不是民意審,而是板主審完後,必須把審理的理由說服到民意認同。)
lijay: 自請永桶可以,只要該位板友和板主有共識即可。
不該請大家投票做決定。
chutom: 版主認定即可 不用徵詢大家意見
diablo81321: 反對公審 要就要循板規管道
wittmann4213: 不贊同公審永桶,在某些版主裁量權高的版,
規定就是規定,直接水桶十年也沒什麼屁放,
但現在弄到要用公審,變成像民主選舉一樣,
沒有同意的選民也得承擔共業
IVAN1999: 總不能以後要永桶誰就得投一次票
tama780: 公審是很危險的,希望別開先例
profyang: 雖然很討厭他但我不贊成公審
m6699: 雖然他的作為很誇張,但要說他是 刻意鬧版
還是 他真心如此覺得只是據理力爭與邏輯錯亂 還不一定
我覺得不應該公審耶
s19790824: 不能接受用公投做這種個案公審
版主可以直接桶他我沒意見,但不該開這種例子
xmasgangfox: 雖然不認同他,但這樣公審很爆社
三、關於「#1Q4GrkVL」文章其它問題的說明。
bouly: 這篇是三小 照板規作事很難?
再次強調,
「#1Q4GrkVL」文章的表決,引述了板規中的律定與概念: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訂定本板之板規。
於不違各項規範之前提下,應以使用者民意為優先。
所以說,正式詢問民意才是照板規做事。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0 14:50:00
作者: nobuusa (兔靖語)   2017-11-20 15:06:00
作者: roson (roson)   2017-11-20 15:20:00
作者: xmasgangfox (聖誕輸贏狐)   2017-11-20 15:57:00
瞭解 推
作者: weizxcvb (XD)   2017-11-20 16:33:00
作者: peterw (死神從地獄歸來)   2017-11-20 16:39:00
推版主辛苦
作者: carrie376 (可麗紫)   2017-11-20 18:04:00
推板主用心
作者: rogner7777 (王羅)   2017-11-20 18:07:00
一定要推 ^^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20 18:36:00
作者: sdforce   2017-11-20 20:08:00
作者: PTTkingdom (批踢踢王國)   2017-11-20 20:55:00
Good
作者: Manaku (manakU)   2017-11-20 20:57:00
有我有意見 臨時公告可不可以改帥氣點的名字 絕殺令之類的
作者: ninjavv (Vic)   2017-11-20 23:09:00
支持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7-11-20 23:31:00
支持,但深藍色有點傷眼可以改改嗎?謝謝
作者: kitoik5427 (kitoik5427)   2017-11-20 23:47:00
辛苦了
作者: bnn (前途無亮回頭是暗)   2017-11-21 09:41:00
陪審團制度(?) 抽樣部分版眾參與陪審,版主實際上是檢察官?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7-11-21 10:51:00
如果把問題簡化到「是否允許板主執行自桶請求」的話,是支持的喔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21 11:59:00
再推一個泰溫的要求是依法依規求永桶,不算是單純的求板主桶
作者: cloud1017 (銅鑼衛門)   2017-11-21 17:12:00
公投有設定投票數門檻嗎 比如50人表達意見或更多這樣為了避免爭議 是否訂一下人數低標比較好好比說只有20人或30人表達意見就不成案
作者: Kaili (飛人)   2017-11-22 01:13:00
未來修法,板主認為重大亂板者直接永桶就好了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22 11:06:00
笑死!! 板主的內文真的有照某樓的意見改 這個幽默
作者: cloud1017 (銅鑼衛門)   2017-11-22 18:58:00
門檻的部分 確實不好掌握本板常態使用者的人數暫時我也沒有好的數字構想 F板主的想法我大致認同我的想法是票數+得票率雙門檻 不過制定數字是個難題
作者: wayne1027 (涿郡屠夫張翼德)   2017-11-22 21:46:00
我認為桶或不桶對那個鬧版的並無分別,因為他十之八九不會再來,這裡也算小板,十年出一次亂子也是很神奇了我認為版主應有永桶權,但應採合議制,就是不能獨斷但也不適合以類似公審的方式面對每一次的亂版不是不能公審,而是這種作法太費時費力~對版主不利其實這個版大部分版友都是有社會常識並且有基本道德的極少會有類似這次無理取鬧的人出現,所以在相信大家是善意使用者的金庸同好前提之下,設一個亂版永桶的板規實際上是保障善良版友的權益,今天不是因為他自求永桶我認為該桶,而是他的行為其實已經是包含挑釁、亂版、以及破壞乾淨版面多重問題,對我這個金庸愛好者是一種精神污染,大概是這樣的概念所以在選出一個版主並制定新的永桶機制,並採用雙或三版主同意方可永桶的方式,會相對比較不獨裁
作者: ljames (james rain)   2017-11-23 18:55:00
我覺得心態是反正你也變不出什麼把戲來永捅我並非是真的想被永桶,不過他也不解釋,等於默認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7-11-24 01:03:00
其實那句話主要是對卸任的版大說的,遇到蓄意找碴的情況,應該能直接桶了就好了@@看到版主用公投的方式頗驚喜,還有這招x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