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宏泰薰衣草用文字遊戲粉飾2.55倍的暴漲!

作者: t1234567 (TCM)   2022-11-23 14:18:45
「調幅比原始費率高了1.55倍」,這個說法容易引人誤以為保費僅是變為原費率的1.55倍
,實則是2.55倍。1.55是宏泰堅持的文字遊戲。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0條,費率釐訂的修改,若屬重大變更者,必須申
請核准,而非備查。調整費率在國內沒有經驗,更何況薰衣草高達155%的漲幅、去年才引
起的軒然大波、重大裁罰未滿一年,持續欺騙保戶漲價已有金管會同意,情節重大,金管
會自當以重大變更認定。如果這樣還不算是費率釐訂中屬重大變更者,則修改費率釐訂再
無重大變更,法令規定其中屬重大變更者必須申請核准,形同具文,永無適用之日。保戶
被迫在漲價前必須決定是否解約、轉換保單,金管會允許宏泰先漲價再備查,權益侵害早
已造成。
我國保險業未臻成熟,採實體監督,長年期醫療險調整費率需約定上限,甚且只敢約定上
限20%,還沒有保險公司敢動用;一年期保證續保卻可以任其無上限漲到155%,這還是實
體監督嗎?保險費率釐定的原則不是只有適足性合理性公平性,尚有穩定性原則金管會忘
記了嗎?
漲保費有本質的問題,而非僅程序的問題。金管會今年新增訂的費率調整控管機制僅
規定了標準作業流程,只要拿過去3~5年的實際損率「證明保費收取不足」,依規定通知
要保人,就叫做「依規定調整費率」,賠多少漲多少,確保保險公司立於不敗之地。
保戶接到宏泰通知「金管會已同意、通過、核准」的假消息,業務員被告知「只要在醫院
,必要性的醫療行為就賠」都是事實,宏泰憑什麼揚言提告,作賊喊捉賊,倒打一耙。請
薰衣草保戶加入自救會集體申訴!
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385921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22-11-23 14:39:00
加油,精神上支持你
作者: NASHISMAGIC (nashisgood)   2022-11-23 15:10:00
精神支持XD
作者: MSme (MH)   2022-11-23 15:40:00
高1.55倍不就是2.55倍嗎,我記得小時候是這樣學啦XD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11-23 16:57:00
你們有沒有請律師啊?明明保險商品銷售前作業準則第8、9條在前兩年修正增訂保險公司引用經驗率來源跟範圍,增訂理由為何?薰衣草開始銷售時點適用的銷售前準則是那一年,如果他所引用的經驗率是舊版,當時固然沒有限制以國內資料為主,也沒限制範圍是3-5年,那當初他的經驗率是從哪裡來的?再比較同期銷售的其他家同類保險商品,其他家的給付項目有幾個保費是多少,薰衣草的給付項目是幾項保費又是多少?如果薰衣草給付項目比別人多,費用有比較低,那你們就可以有更堅強理由要求說明當初的經驗率資料來源,如果保險公司無法說明,那他就是權利濫用,明明當初可以嚴謹的訂定費率,但是卻不作為,保險公司本來就有能力及專業引用合理經驗率卻不作為,難謂不是故意,只賣3、4年卻說要調整保費,依據權利失效理論,保險公司自然無法主張依情勢變更條款調整保費,因為這是你本來應該可以做到,卻不去做,當然不可以濫用權利。這些是你們自救會該主張而不去主張,但卻用無關痛癢理由三不五時來洗版,真心建議自救會先開會,找專業律師諮詢並尋找消保團體支援,然後依消保法團體訴訟規定,由消保團體提起訴訟,比你們亂寫一堆洗版,把好牌玩到爛方式好。記得除了民商法專長律師,也要找專長行政法的律師諮詢你們這個一定要提起訴訟,然後依據禁搭便車原則,讓不願上車講風涼話的業務無法享受到你們抗爭後的果實然後用PTT網頁版找當初在保險板推薦的文章當做證據
作者: meafly ( )   2022-11-23 21:02:00
謝謝您的建議,薰衣草於107/12/27上市,適用106/11/8版本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及107年8月20日版本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當時對所引用之經驗資料規定是「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但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自救會有諮詢律師與專業精算公司,法律訴訟會進行。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11-23 21:34:00
沒有吧?107年12月上市商品應該是用106年的銷售前作業準則,下一次修正就109年,所以是用106年的法規。你們要看的是保險法授權制定的作業準則,公會的自律規範只是補充(實際上不管你們的事)。另外宏泰不是新公司,薰衣草之前應該也有實支商品,你們可以找找比較費率。至於227什麼的就不用打了,因為你們在締約前都給你條款樣張,也給你們審閱了,而且要保書裡面也有你們同意審閱或放棄審閱的簽名,除非個別保戶有證據證明該招攬業務員有告知不必理會227,否則打不實招攬浪費時間。你們真的要找律師諮詢,然後找消保團體團體訴訟,爭議點在雖然有約定情事變更條款保險人可以調整保費,但是「假設」當初預計的損失率根本就偏離同業太多呢?這些需要找專精保險「業」法跟行政法專長的律師諮詢,你們自救會我看都沒進到問題核心,這樣搞只是累死自己,然後一直洗版一直被冷嘲熱諷,實在讓人不忍https://i.imgur.com/U1sFpLO.jpg106年根本沒說要3-5年,你們真的找律師諮詢了?https://i.imgur.com/HpZjKqi.jpg現行法: https://i.imgur.com/JaJozSk.jpg然後,要告就要真的做到,不要打假球
作者: meafly ( )   2022-11-24 06:26:00
謝謝您的建議,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一直以來都規定「所引用之經驗資料,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作業準則是直到今年3月29日才把上述第184點引用之經驗資料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以及後來又新增的引用國外相關資料之規定訂入準則中,謝謝您提供建議,自救會一定會進行訴訟不會打假球。
作者: quiet93 (台大雲嘉傳真情^^ NI
你不是在跟宏泰對抗,你是在跟金管會對抗,你知道嗎如果金管會都說可以了,你怎麼對抗金管會如果體況可以,那就換別家如果體況不行,那正好,表示買實支不浪費錢
作者: vicki780214 (furen)   2022-11-24 13:32:00
高調
作者: linyakon (有多疲憊 關燈才發覺)   2022-11-24 15:20:00
幫高調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11-24 16:00:00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注意事項」頂多只是行政規則。因為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注意事項是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作業準則第18條制定(注意事項第1條參照),而銷售前作業準則則是依保險法授權制定(作業準則第1條),所以銷售前作業準則是基於「法律」授權而制定,對外具有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反之,商品審查注意事項的母法(銷售前作業準則)既已是授權命令,基於再授權禁止的法理,本身就無拘束不特定人的法律效果。再查銷售前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辦理」。就其所用文字,其實就是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制定送審應備文件的規定,性質為行政規則(行程法159條1項),對外不發生法規範效力。所以,即便107年8月的商品審查注意事項第184條(還是點?)雖規定:所引用之經驗資料,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可是同條但書也說,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更何況,薰衣草107年12月是以「備查」文號進行銷售,依銷售前作業準則第15條第1項2款規定可知,備查文號的商品,其實不必經主管機關實質審查,所以你緊咬行政規則規定要引用3-5年經驗資料,其實沒有意義。最後,無論取得備查或核准文號,其實就是行政處分,行程法92條1項明定,所謂行政處分,乃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薰衣草既然有備查文號,他就取得銷售該商品資格,你打3-5年,根本浪費時間。而是要回到商品雖有情事變更調整費率的條款,可以先比較同類型商品,是不是存在給付項目比較多,費率沒更貴的情形,如果有,再主張原本低費率以保險公司的專業、資力,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但你當初訂一個背離同業太多的費率,然後賣個三四年就說要調漲,主張權利濫用,用這個去打可能比較有利
作者: sorawang   2022-11-24 16:41:00
推z大好心人T_T
作者: weitse111 (豬皮^m^)   2022-11-24 21:40:00
Z大真的邏輯清楚,反觀某些人整天一直爭條款白紙黑字就寫在上面,再來說當初業務沒有特別講...根本模糊焦點重點就在於如何舉證宏泰用明顯低於行情低廉售價搶單再拉高保費割韭菜,其他那些真的不必拿來把事情複雜化
作者: robinson (阿呆)   2022-11-24 23:48:00
漲幅很誇張
作者: anderson925   2022-11-25 02:24:00
條款有寫,業務員沒講也是會出問題的,宏泰這張保單從銷售到理賠到漲價可以打的點不少,加油!
作者: dwochin (if else)   2022-11-25 12:46:00
Z大真的講得非常清楚 重點必須放在權利濫用而非有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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