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李善植/陪同隔離也是隔離

作者: fandyliao (晴)   2022-05-17 20:14:16
近來國內新冠疫情嚴峻,每日確診人數屢創新高,連帶防疫保單申請理賠件數也接踵而至
,但保險公司畢竟不是省油的燈,開始祭出各種琳瑯滿目之拒賠理由。
其中,近期引發極大爭議的情況是,家長購買防疫保單後,其未滿18歲之子女因同班同學
確診,被匡列為確診者的密切接觸者而居家隔離,家長也因需照顧子女而依當時規定同時
進行居家隔離,家長雖有領到主管機關核發之居家隔離通知書,但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隔
離費用補償金時,卻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就此問題,金管會於5月1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未成年子女之同學確診,該未成年子女依
規定受隔離處置時,其父母僅係基於生活上共同照顧之需求,經主管機關彈性准予隔離期
間在隔離地點同住,不受一人一室之限制……,爰以該隔離處置並非《傳染病防治法》第
48條所定,與確診病人接觸之隔離處置,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尚難予以理賠。
惟個人以為金管會及保險公司的解釋似有曲解之嫌,也違反《保險法》及《消費者保護法
》所定保險(定型化)契約發生疑義時,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消費者)解釋之意旨。
首先,就各該保險公司(富邦產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中國信託產險、和泰產險、國泰
產險等)關於隔離費用補償金大多以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且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受衛生主管機關對該被保險人開立
隔離通知書接受隔離處置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保險金
。」依該條款文義,只要被保險人收受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開立之隔離通
知書且實際經隔離者,就符合請領隔離費用保險金之要件。至於主管機關究係出於何種防
疫考量而對被保險人開立隔離通知書,保險契約既未明文約定,自非保險公司所得審酌之
要件。
金管會及保險公司雖主張照顧者並未與確診者接觸,縱有隔離事實,亦非法定之隔離處置
。然而,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所得實施隔離之對象為「曾與傳染病
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顯見有無與確診病人接觸並非唯一考量。既然中央疫情
指揮中心進行風險管理評估後,認為「同室照顧者」有高度染疫之風險,將之認定為「可
能與確診個案有相當接觸」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自應尊重
衛生主管機關控制疫情之專業判斷,豈能由保險公司自行解釋恣意推翻。
更何況,家長收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隔離通知書後,立即受到隔離處分之規範及限制,
若有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傳染病
防治法》之處罰,該隔離處置自然是《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所定之法定隔離處置,家長
據此申請理賠自符合契約要件,保險公司實無拒賠之理。
風險的管理及評估為保險業之核心,變種病毒Omicron驚人的傳播力固然是始料未及,但
保險公司本得透過充分的計算、評估及設計契約條文等方式以控制風險,不應在銷售保單
後,反將承保風險轉嫁給小老百姓,失信於社會大眾。
原文網址: 李善植/陪同隔離也是隔離 保險公司拒賠無理 | ETtoday法律新聞 | ETtod
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517/2252958.htm#ixzz7TXrOQrGf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出處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517/2252958.htm
想法評論:明明就是強制隔離,人身自由遭限制,工作及生活亂了套,哪來的自願陪同隔
離啊!?少見的為小市民發聲的文章。
作者: a12141623 (台女救世劍)   2022-05-17 20:33:00
講歸講 保險公司不理你又能怎樣?去告他們阿
作者: followaymis (abcde)   2022-05-17 20:45:00
樓上是產險公司的人?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7 20:54:00
如果是本於專業判斷,就不該讓人民自己選擇是否要隔離吧家長有辦法判斷自己是否為高度染疫風險?
作者: guky (阿南)   2022-05-17 21:03:00
陪同隔離確實被依照48條隔離,無法自由行動,卻不理賠,這個苦只有遇到的人知道..
作者: pisciss (不要斷線了)   2022-05-17 21:04:00
板上一堆保險公司的護航者,是要護多久
作者: followaymis (abcde)   2022-05-17 21:20:00
護航的都酸葡萄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7 21:40:00
他是誰?台中市居隔書一堆日期開錯的,小朋友匡列居隔通知還沒發,法制局局長不用問一下衛生局嗎?
作者: toplvgirl (toplvgirl)   2022-05-17 21:44:00
曾擔任檢察官、法官、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7 21:46:00
「至於主管機關究係出於何種防疫考量而對被保險人開立隔離通知書,保險契約既未明文約定…」,老實講,堂堂法制局長講這種譁眾取寵的幹話,良心何在?曾是法官見解就高人一等?那最近台北地院否認憲法、法律有配偶權,因為法律上沒有配偶權,所以睏別人老婆不用賠,一般人能接受?[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所得實施隔離之對象為「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顯見有無與確診病人接觸並非唯一考量],依上述見解,小朋友回家路上消費過的便利商店店員你匡不匡,發不發居隔單?如果依此見解,消保官也是你法制局轄下單位,李局長你就揪台中市民來團體訴訟嘛,不要只會投書報紙!
作者: toplvgirl (toplvgirl)   2022-05-17 21:58:00
Z大可以直接去他fb討論看看哦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7 21:59:00
怎,心疼這種有利的新聞被質疑嘛?
作者: toplvgirl (toplvgirl)   2022-05-17 22:07:00
要心疼什麼?也許可以討論出什麼火花也是不錯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7 22:08:00
少數與你契合的見解啊
作者: date10245 (tony)   2022-05-17 22:54:00
人家為民眾發聲,怎麼有人眼紅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7 23:00:00
眼紅?限制人民的自由最重要的是法律,法律最重要的是明確性原則,讓人民可以預見,今天堂堂一個法制局長,用私法的有疑利相對人,模糊行政處分需謹守的法律明確性原則,其用心何在?
作者: followaymis (abcde)   2022-05-17 23:00:00
Z大你擴大解釋?就是在針對陪同隔離才引用這段話,店員是有長時間接觸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7 23:06:00
今天傳染病法的要件是「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若擴張解釋包含(「間接」與傳染病病人接觸)者也符合傳染病法第48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開立居隔通知命其居隔,試問,如今天不是因為保險金,你服不服?對嘛,長時間接觸,試問陪同隔離的父母是因為子女居隔所以才長時間接觸,還是長時間接觸才居隔?今天最大問題在傳染病防治法的隔離對象限制在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及疑似被感染,主張陪同隔離的家長,請問你在屬於哪一種?如果你能回答,我們接下來再討論行政機關做成行政命令的要件與適法性就請主張陪同隔離應給付保險金的鄉民回答,傳染病法第48條第1項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7 23:23:00
針對"為照顧子女而隔離"的隔離處分,似乎違反絕對法律保留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7 23:42:00
不討論陪同隔離的命令是否合法;只問保險契約約定:「因傳染病法第3條且符合第48條而受主管機關開立隔離通知書」,請問李局長怎得出:『只要被保險人收受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開立之隔離通知書且實際經隔離者,就符合請領隔離費用保險金之要件』的結論?
作者: core168 (臨時工)   2022-05-17 23:43:00
陪同隔離也要賠的話,陪同看護也要賠,陪同幫傭也要賠,陪同的都賠,大家說好不好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2-05-17 23:45:00
不是不幫保戶講話就是錯的,私人契約本來就要回歸契約精神,我也不認同擴大解釋私人契約的來侵害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尤其還是讀法律出身的
作者: core168 (臨時工)   2022-05-17 23:45:00
生意人的話就是不一樣
作者: icering (冰戒)   2022-05-17 23:49:00
我上週四接回老大(班上有同學確診),上週五接回老二(班上有同學確診),雖然現在不匡列隔離了但是我們都很有自覺沒有出門。然後上週六老大確診,週日老二和我確診,今天週二我先生確診,要我來說只匡 主要照顧者都太少了,連打電話來關懷老大的衛生人員都說:幾乎是小孩一人中就會全家中,衛生單位基於染疫風險開立48-1隔離書,就這考量吧。現在不匡,也只能確診大爆發了,一堆潛伏期在路上跑。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7 23:57:00
辛苦了。不過限制人身自由,本來就需要法律保留,而且法律必須明確使受規範者可以預見;而且第48條第1項也規定:「必要時,……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也就是說,是否必要,為衛生專業的事項,所以賦予主管機關有裁量權限,也不是說為了防疫就要不顧一切
作者: icering (冰戒)   2022-05-18 00:20:00
認同,防疫也要兼顧經濟上的考量,不可能永無止盡嚴格匡下去,但有小孩的父母真的就是要有心理準備,小孩傳染力超強,一不舒服就賴在爸媽身上眼淚鼻涕+吐在爸媽身上,急診又大排長龍,常備藥什麼的一定要先準備好
作者: followaymis (abcde)   2022-05-18 00:24:00
法律保護壞人(產險)的一點也沒錯。你們硬要把48條講的這麼細我認了,如ice大講的,小孩確診一家都確診,相信當初匡家長就是代表家長就是*疑似接觸到確診者*下去匡,那之前清零也是這樣隔層框,開同樣的居隔單還不是賠了,不然把之前隔層框的都討回來啊?現在就是人太多了賠慘了,搞個陪同隔離出來不爽賠,這樣還要護航?
作者: date10245 (tony)   2022-05-18 00:52:00
完全聽不懂Z大在氣什麼,陳時中說那些同室照顧家長要隔離,所以就發居隔書,既然被隔離,為什麼不能領保險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00:57:00
我氣?我都講這麼白話還聽不懂,那應該是你自己的問題。為什麼說李局長這篇投書是嘩眾取寵,因為以他的背景這些他不可能不懂,如果F跟D覺得不服氣,可以揪20個人團體訴訟,團體訴訟裁判費有優惠再請問D大跟F大,撇除保險給付,若你的子女因同學確診遭隔離,衛生局一併把你匡列隔離,試問該處分是否符合第48條第1項?
作者: bluesky0525 (yen)   2022-05-18 01:19:00
我有疑問,保險公司該質疑的對象,應該是開出隔離單的行政處分才是,怎麼會質疑被開隔離的被隔離者呢?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2-05-18 01:29:00
Z大講的很清楚,48條第一項只有兩種人可以被隔離,但陪同隔離根本不在48條第一項隔離範圍裡,然後開了行政處分就要保險公司吞,第一人身限制這麼重大事情卻無法文明定,違反法律明確性,第二,無48條第一項事實卻要私人契約之一方理賠,侵害一方之財產權,理賠不理賠不在依據行政處分,而是有沒有48條一項事實,所以Z大才說這法院訴訟根本不會贏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01:32:00
以新安條款為例:「因傳染病法第3條且(符合)第48條,而受主管機關開立隔離通知並實際接受隔離者」,所以可知,保險公司的理賠要件有:1.必須符合第48條、2.有隔離通知單、3.有實際隔離。因此,並不是有隔離單就滿足給付要件,除了必須符合第48條外,你沒實際隔離也不能說行政處分合法所以應該給付保險金
作者: bluesky0525 (yen)   2022-05-18 01:47:00
那被開隔離單的「陪同家長」,可以用不合法定程序的法行政處分,申請國賠嗎?違法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01:57:00
那你要先聲請提審。去年機師聲請提審勝訴喔,你查一下北高行的判決
作者: bluesky0525 (yen)   2022-05-18 02:03:00
機師提審成功是從防疫旅館返回自宅居隔,和48條無關但家長是因為「不符48但被開隔離單」,這不就是侵犯人身自由,而且還是不合法行政處份,可以打國賠嗎?機師那個說的不夠仔細,應該是說該隔離,但對地點有議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02:23:00
但是同樣是限制人身自由你隔離通知單也要教示救濟的途徑。當年SARS時候舊傳染病法第37條也沒有隔離規定,但行政機關還是實質限制人身自由,後來也訂定提審法,所以不是因那條規定,而是有沒有法律依據釋字690可以先看看,尤其要看不同意見書
作者: bluesky0525 (yen)   2022-05-18 02:33:00
講到機師提審後面的話題就開花了,我很好奇對「隔離家長」,依48條開隔離單題合法?違法?合法就保險公司吞,違法就國賠吞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02:42:00
限制人身自由依憲法第8條,原則要由法院為之,但防疫目的的隔離,本質上並不是處罰,所以無法透過憲法第8條來解釋,但基本權利的限制,不止人身自由,財產也是,要有法律的規定或授權,所以SARS後傳染病法兩次大修,讓隔離處分有法律的依據,而且防疫為目的的傳染病法,基於即時性與專業性,所以授權由衛生主管機關做限制自由的處分;照理來說,行政處分需要依調查事實跟證據的結果而做成,若為書面的書面,必須記載事實、理由、跟法律依據,與救濟方法,所以,陪同隔離若不服處分,必須先依記載的救濟方式與期限內提起救濟,而不是提出國賠。機師事件也是限制人身自由,怎會開花?你的隔離單後面也是告訴你不服依提審法救濟,哪裡開花?而且合否與否,也不必然有保險給付有關
作者: bluesky0525 (yen)   2022-05-18 03:11:00
目前保單理賠最大的爭點,就是對「陪同隔離家長」是不是符合48條前段的隔離身分定義,Z大認為不符合,那可否解釋該行政處分因48條開隔離單違法?而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侵害人身自由?我剛剛翻了前面的文章,原來前面已經討論過了,
作者: xxxcv (世界遺產旅遊計畫)   2022-05-18 06:40:00
第48條有寫到確診者嗎?金管會跟樓上幾個護航的是在哪裡看的48條,跟我說一下
作者: date10245 (tony)   2022-05-18 07:43:00
Z大應該去質疑為什麼阿中部長認為這種情形符合傳染病防治法48條要發居隔書,而不是質疑民眾!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08:17:00
前面討論這麼多,還是有人看不到重點在哪
作者: piko33588 (暗黑靈魂)   2022-05-18 08:35:00
「疾管署急性傳染病組科長林瓊芳表明,隔離通知書只有一種,是在疫調及風險評估後,認為有必要者,會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開立,「不是請假證明,是行政處分」,違反規定會受到處罰,具有強制力,並不是民眾「主動申請」請問什麼時候變成是金管會跟保險公司來認定衛生局的行政處分了?Z大說為何小朋友接觸的超商店員不匡而匡家長,不就是衛生局考量疫情防控後的判斷所下的行政處分嗎? 保險公司要吵也是去跟衛生局吵,而不是擴大解釋搞得家長都要來凹保險金一樣
作者: kyoiron   2022-05-18 08:58:00
你保險公司覺的衛生局開錯,你保險公司舉證阿。
作者: xxxcv (世界遺產旅遊計畫)   2022-05-18 08:59:00
小朋友接觸的超商店員要匡也不是不能啊 ,CECC 又不是沒匡過第二圈,遑論有的縣市連第三圈都匡48條哪裡寫只能匡確診者的接觸者,金管會你翻給我看
作者: piko33588 (暗黑靈魂)   2022-05-18 09:11:00
沒錯,保險公司應該舉證衛生局該不該匡家長,或舉證家長確實沒接觸到確診者是否撤銷該行政處分,而不是要保戶吞說喔原來這樣行政處分不對自己去申請救濟,那怎麼不是保險公司去申請救濟呢?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09:45:00
行政處分確認效力能否拘束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否為利害關係人而得提起救濟?這兩個議題也是滿有趣的
作者: xxxcv (世界遺產旅遊計畫)   2022-05-18 10:11:00
如果金管會堅持48條應受隔離對象只有確診個案的接觸者,那麼在面對MERS-COV或是不明傳播途徑新興傳染病的時候希望也能秉持同樣的解釋,這樣才有社會責任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0:12:00
喔!所以我現在可以學保險公司無視行政處分書是嗎?那以後我可以接到交通罰單不繳嗎?
作者: kyoiron   2022-05-18 10:30:00
直接說交通罰單開錯,我不用繳。
作者: followaymis (abcde)   2022-05-18 10:54:00
總歸一句話,保險公司就是不想賠,講這麼多扯一堆幹痲呢?不然保險公司去開記者會承認我就是耍賴不賠,去跟社會大眾道歉嘛。或是開記者會指責衛福部亂隔離啊。不要背後用一堆擴大解釋要保戶吞,敢保不敢賠?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11:17:00
你是交通裁罰處分的相對人,那麼保險公司是隔離處分的相對人嗎?這兩種情形可以拿來這樣類比?我另外舉個例子,如果今天朋友請你載他去上班,因為快遲到了,所以朋友請你開快一點,如果因為超速收到罰單就算他的。後來你收到超速罰單也繳完罰款,要去跟朋友請款時,朋友發現罰單照片上的車牌根本就不是你的車,請問朋友該給你錢嗎?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1:24:00
為什麼不是,隔離書是開給我的,罰單也是開給我的只不過我是有保險轉嫁隔離的損失不是嗎?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11:26:00
當然舉例的細節可能不是那麼完美,但我想表達的是,在傳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1:26:00
我因為隔離書的效力上電子圍籬,非自願隔離,這不是就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1:29:00
那請保險公司去跟開單的衛生單位申議,我是被迫收這份行政處分書,不是自願收這份行政處分書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11:33:00
那請問mo大,您對於我舉的例子有何看法?朋友該給錢嗎?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1:35:00
我的意思是家長都是被迫收到這份行政處分書,沒有自願的,保險公司對這份處分書有意見應自行像開處分書的衛生單位申議,而不是像家長們這能比嗎?在事件發生前,我已經先繳交保費,並與保險公司定立定型化契約,雙方同意的契約。那m大你舉的例子是代表我騙朋友嗎?拿不是事件發生的單子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11:54:00
先不論舉例恰不恰當,您覺得例子中的朋友該不該給錢?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1:54:00
跟朋友要錢嗎?但家長並沒有騙保險公司喔那如果今天被開的罰單是事件發生時,朋友說的這句話,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11:56:00
沒有騙朋友啊,我舉的例子是,有收到罰單,但沒注意到不是自己的車子,是行政處分罰錯對象的問題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1:58:00
不是你的車子,為什麼是你收到罰單?我不懂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12:05:00
我用A.B表示好了,A請B載A去上班,因為快遲到了,所以A請B開快一點,如果因為超速收到罰單就算A的。後來B收到超速罰單也繳完罰款,要去跟A請款時,A發現罰單照片上的車根本就不是B的車,請問A該給B錢(補償B的罰款損失)嗎?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2:08:00
我很確定隔離書上是我的姓名,我並沒有看錯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12:08:00
(B駕駛B自己的車載A去上班,所以收到罰單的是B)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2:09:00
而且開處分書的單位也說他們沒開錯
作者: piko33588 (暗黑靈魂)   2022-05-18 12:11:00
若認為行政處分錯誤應該要去申覆訂正,但目前是受到居隔書的家長與衛生局都認為行政處分無誤,而保險公司跟金管會認為該處分有誤,那不是就是保險公司要去申請異議嗎? 怎麼會是叫家長吞下去呢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2:13:00
疾管署也明確說明,#僅有一種隔離書,且是依據48條規定經過風險評估後,針對必要者開出具強制性的行政處分如果我看錯隔離書上的姓名,我自主隔離了,那我還跟保險公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12:22:00
所以這就回到我前面說的問題,行政處分確認效力能否拘束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否為利害關係人而得提起救濟?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2:24:00
我根據條款申請理賠,我沒有故意行為,根據條款,保險公司有異議,請自行函詢開單單位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12:25:00
mo大,我舉的例子不是處分相對人姓名打錯,是處分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誤
作者: piko33588 (暗黑靈魂)   2022-05-18 12:26:00
m36大,現在是保險公司認為處分有誤,那就是保險公司要去申覆,而不是無視契約條款叫家長吞下去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2:27:00
一樣,開單單位認為他沒開錯,我也無異議並且執行,我也授權保險公司查證這張單,所以請保險公司自行函詢開單單位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12:39:00
所以p大和mo大認為,只要原處分機關認為隔離處分沒問題,保險公司就應該要先給付賠款,如果事後證明隔離處分有問題,保險公司再把賠款要回去?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2:42:00
為什麼要要回去,請保險公司跟開單單位求償不是嗎?如果開單單位後來說我開錯單,那就是開單單位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問題不是嗎?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12:53:00
尊重你的看法,但現行救濟管道能不能這樣做,我再研究看看
作者: date10245 (tony)   2022-05-18 13:04:00
不要糾結居家隔離通知書有沒有問題了,不然會陷入保險公司的邏輯謬誤。中央從來沒說過他們的居隔政策或居隔書的記載有瑕疵經過這一串討論,再去重看局長的文章,應該能搞懂了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5-18 13:29:00
隔離處分是否符合48條的要件是爭點之一,當然值得討論
作者: kyoiron   2022-05-18 13:47:00
簡單來講就是保險公司對居隔書有問題,你自找開單單位。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13:51:00
隔離保險金要件又不是只要求隔離通知,行政處分除了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所以本來就不是證明,但書面的處分需要載明理由與法律依據,試問陪同隔離合乎傳染病第48條哪一個部分?
作者: kyoiron   2022-05-18 13:52:00
保險公司請找衛生局談。保險公司有什麼論點都沒關係,找開單單位(衛生局)談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13:53:00
莫名其妙耶
作者: goliathplus (No Comment)   2022-05-18 14:43:00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本上陪同者要主張隔離無法源我是覺得打不贏
作者: date10245 (tony)   2022-05-18 14:50:00
建議Z大不要自己憑空想像!自己去看隔離通知書,上面都直接載明依傳染病防治法48條開立!不要硬凹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14:50:00
你那個是第48條第2項,與這次武漢肺炎無關憑空想像?連法律都搞不懂只想要理賠,好笑我就問你嘛,隔離陪同符合第48條第1項哪一個要件?整天只想手往上,才是難看
作者: kyoiron   2022-05-18 14:56:00
有問題找開單單位阿。你保險公司舉證阿?跟保戶講幹麻。衛生局跟被開單保戶都對居隔書沒疑義,單子有問題舉證阿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14:59:00
像D大這種說不出理由只拿著隔離單手上甩,保單條款跟法條講了也不想聽,真是難看你那家條款只要居隔單就賠的?手往上很簡單,也很困難你知道行政處分跟一般處分差別?
作者: kyoiron   2022-05-18 15:00:00
保戶用48條居隔書契約向保險公司理賠,居隔書有問題找
作者: date10245 (tony)   2022-05-18 15:00:00
隔離通知書已經寫符合48條了!Z大卻無視,還要去探究到底符不符合,你真是和保險公司一樣的邏輯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15:01:00
K大妳舉證那家條款只要居隔單就賠的?
作者: date10245 (tony)   2022-05-18 15:01:00
理由人家局長都寫得很清楚了,你自己不看或看不懂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15:02:00
對啊,依契約,妳舉證那家條款只要居隔單就賠?這種條款對保戶來說並不困難,適用一般舉證責任,舉證啊!你才看不懂勒,就是李局長譁眾取寵才好笑,我就問D跟K,那家條款只要隔離單就滿足給付條件?
作者: kyoiron   2022-05-18 15:06:00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15:06:00
這麼說吧!除了李局長跟南港女技安這種政治人物,那個專家學者贊同隔離理賠的?很好,K大請你唸出來,你新安666第21條哪個部分只要求隔離單!K大請指出新安666條款那部分「只」要求隔離單!
作者: kyoiron   2022-05-18 15:08:00
哪裡沒有,請你念出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15:10:00
好啊,你不敢唸我念:「因傳染病法第3條且「符合」第48條,受主管機關開立隔離通知,且實際隔離者」,請問K大,上面這條款包括幾個條件?只有隔離單嗎?如果依上述條款,有隔離單但無實際居隔,請問該不該理賠?如果只有隔離單但不符合第3條第48條,不應該理賠?當然
作者: piko33588 (暗黑靈魂)   2022-05-18 15:12:00
請問符不符合48條什麼時候變成由金管會來審查+保險公司認定了? 當疾管署跟衛生局是棒槌?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15:12:00
你會說隔離是政府開的,但條款的是否符合第48條,保險公司也是有判斷餘地也就是審查空間你居隔單做成是行政行為公法事件,私人的契約是雙方的事
作者: date10245 (tony)   2022-05-18 15:15:00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15:17:00
縮網址好嗎,第一天來的?
作者: date10245 (tony)   2022-05-18 15:17:00
懶得和你辯了,自己去看衛福部的居家隔離通知書,Z大你剛剛唸的要件,通知書上都有寫
作者: kyoiron   2022-05-18 15:18:00
裝睡的人叫不醒,跟它認真你就輸了
作者: date10245 (tony)   2022-05-18 15:18:00
我不會用耶!Z大敢貼上來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8 15:18:00
你好好貼好好講,我晚上再回答你縮網址都不會,哈哈哈,可以google好嗎?你才是裝睡的人叫不醒,說不出理由只會指責、扣帽子,跟躺在地上耍賴何異?
作者: momoma12 (momoma)   2022-05-18 15:25:00
請問家長可以選擇隔離書要符合哪個條款開出來嗎?好像不行呀!我們就是收到這份48條隔離書呀,也有隔離事實,所以申請理賠家長沒有違反條款呀!現在有疑慮的是保險公司不是嗎?有疑慮的人自己去舉證去函詢開單單位不是嗎?
作者: date10245 (tony)   2022-05-18 15:29:00
作者: xxxcv (世界遺產旅遊計畫)   2022-05-18 17:16:00
我決定寫信問金管會衛生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開立的隔離單是不是違法行政處分了。也請大家寫信給金管會溝通,大概3天會回信,不過他們感覺都沒看內容,把新聞稿複製貼上回覆
作者: labell (￾ ︠ ￾ﰠ￾臈I
問題那保一人就好了保險方才是保險公司負責對象
作者: Ealing (Tiger)   2022-05-19 19:15:00
還沒看過有人上法院說「自己不應該被匡列隔離卻被隔離N日」進而要求釋放勝訴的案例.極少數幾個機師勝訴的案例在於航空公司程序不完整,當事人有機會可ㄧ人ㄧ戶居家隔離,卻被直送防疫旅館處所. 這也不是爭執「不當匡列隔離」.
作者: shownedward   2022-05-22 12:42:00
隔離書上就寫與確診者有相當之接觸,為啥一直只限縮在直接接觸者,48條第一項可沒說直接接觸,另外該條第2項對特定族群及對象可採防疫措施,另外陪同隔離之前一樣要比照隔離者進行隔離,隔離設電子圍籬,所以才會開隔離書。
作者: aspell (深夜的星空)   2022-05-22 22:29:00
家裡大人依48條陪同小孩隔離 5/16有收到保險公司理賠了 各位加油喔 一定要去爭取
作者: toplvgirl (toplvgirl)   2022-05-23 10:21:00
10點有郭國文委員的質詢,請參考https://reurl.cc/55dZ4G針對產險公會開會一致不賠,金管會表示不清楚,會向業者了解狀況,回覆質詢有居隔事實有單就要賠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