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募集] 時代力量登山管理公聽會,山友建言募集

作者: shhit (好使)   2016-09-14 15:38:45
洪委員雖是提出法案人員,但據說時代力量對此法案未預設立場,完全開放討論,
撤案也會是選項之一,可以說意見越多,撤案的機會就更大。
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全文
http://lis.ly.gov.tw/lydbc/lydbkmout?.db4c0210000040000010A000000000010^00010000000000010EFC004254
(若無請google尋找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查詢登山,點選立法委員提案)
建議討論上開題綱第二點時,同時對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第二十條規定具體予以評論,討論上開題綱第三點時,同時對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
管理條例把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四章(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具體予
以評論,一方面上開討論題綱三討論主題比較不明確,扣緊法條有聚焦的效果,另
一方面才能突顯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立法不當之處。例如若主張國家管制
某某登山行為是不恰當,可同時指出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規定有何不妥之處。這樣討論的格局是比較小,但短期間對法案的撤回可能效果較好。
以下列出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相
關條文供參考
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進入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應依國家公園法申請入園許可證。
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依本條例從事登山活動,不得任意改變登山計畫所載之登山活動路線或範圍。但因天災
或不可抗力因素致須變更登山計畫者,不在此限。
禁止進入未開放之山域步道及自行開闢路徑。
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依本條例從事登山活動,應由領隊帶領之,並由其為本人及隊員辦理登山強制保險。
前項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並完
成當地環境、地形與文化之訓練。
領隊應依登山計畫帶領隊員從事登山活動,嚴禁隊員脫隊獨行。隊員發生意外事故致危
及生命安全者,領隊應執行緊急救護並負起照顧之責。
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進入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山
域活動,並採取相關強制措施。
前項強制措施指主管機關接獲海上颱風警報後,應即通知已進入國家公園範圍內活動之
登山人員撤離並連絡留守人員或緊急聯絡人等措施。
第一項公告禁止期間內,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入園許可證,於該期間已獲許可者應予公
告廢止。
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從事登山活動,應攜帶下列裝備:
一、具有定位功能之器材:衛星定位儀、可定位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具定位功能等器材。
二、可供緊急聯絡之通信設備:衛星電話、手機、無線電或可對外通訊等裝備。
三、雪季期間攀登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山域應攜帶雪攀裝備:
(一)頭部:安全頭盔、保暖帽或頭面罩、雪鏡。
(二)足部:八爪以上冰爪、高統登山鞋、綁腿、毛襪。
(三)手部:防雪手套、登山杖或冰斧。
(四)臀部:安全吊帶。
(五)身體部:羽絨衣、保暖雪衣、褲。
(六)其他:八字環、保險鉤環。
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依本條例從事登山活動致生意外,由政府機關進行救援而獲救者,政府機關得就救援所
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支付。
前項救援所需費用,指下列項目:
一、相關政府機關所屬人員,除固定薪俸外,所增加之加班費、差旅費及保險費等費用
,並以實際支付之人事費用計算之。
二、政府機關徵調、委任、雇傭之民間勞務等費用,並以實際支付者計算之。
三、政府機關徵用、徵購、租用、申請政府或民間之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航空器
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與所需飼料、油料、耗材及水電等費用,並以實際支
付者計算之。
救援所需費用由保險給付。但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可歸責於獲救者,由獲救者支付。
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登山強制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意外身故殘廢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個人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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