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交加班證據拚無罪…遭檢察官諷「助理咬牙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24-03-15 08:44:54
看到有智障拿童仲彥案來比 我們就來談童仲彥案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10120210.aspx
全案起於,童仲彥被控於民國100年10月間假借以每個月3萬元價碼,聘用蔡姓男子當助理
,並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但實際上,童仲彥未聘用蔡男,詐取公費助
理補助費12萬3842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將童仲彥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童仲彥有期徒刑7年6月、褫
奪公權4年;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童仲彥就偽造文書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
二審認定,蔡男確實沒有做助理工作,但童仲彥有自費聘請陳姓女助理4個月,月薪1萬
8000元,共計7萬2000元,經扣除7萬2000元,童仲彥實際詐領金額為5萬1842元,改判處3
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童仲彥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去年2月駁回童仲
彥上訴定讞;童仲彥於同年3月入監服刑。(編輯:蕭博文)1121012
簡單來講要被認定貪汙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前提就必須是
助理的工作事實不存在 然後這個檢察官說不爭執助理實際有加班
那就代表 加班事實存在 加班費給付沒有詐領問題
回頭解釋助理捐出加班費的部分
如果是高未經助理同意 就私自使用對方的加班費 那就構成侵占罪
如果是高有用到強暴或脅迫手段 要對方把加班費交給自己 那就構成強制罪
這檢察官講完以後 最差就是上面這兩條而已
當檢察官都不爭執有加班事實 這個案子是要怎麼說詐領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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