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揭弊者保護 被揭弊者同需保障

作者: qw126889 (葆哥)   2020-09-14 14:31:04
1.新聞網址︰
https://bit.ly/3kegEtd
2.新聞來源︰
工商時報
3.新聞內容︰
揭弊者保護 被揭弊者同需保障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可望於立法院新會期被納入優先審議法案,但因此一草案同時納入
私部門適用,引起企業界不小的質疑聲浪。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劉邦繡特
別指出,歐盟對被揭弊者同樣有身份保密、有效補救等權利,這是行政院提出「揭弊者保
護法」草案中被忽略之處,必須兼顧揭弊與被揭弊者的權益保障。
由《工商時報》主辦的「揭弊者保護法實務研討論壇」,特別從企業的角度,探討行政院
在去年五月通過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中,有關納入私部門揭弊者相關立法的實務困境
與觀點,會中並邀請劉邦繡、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組長陳錫柱、全國中小企業總會顧問林
榮燦、台大法學院教授許恒達、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志誠等專家出席與會。
工商時報總編輯梁寶華在引言時指出,媒體過去常常扮演第一線揭弊的角色,揭弊者把不
法資料傳給媒體,讓記者去負責求證,因此媒體是外部揭弊的重要管道。但是,《揭弊者
保護法》雖然納入了私部門適用,卻難免引起黑函滿天飛或挾怨報復的情事,因此希望透
過類似論壇的形式,邀請產官學各方專家針對企業實務運作的現況,提出相關論述,以期
使此一立法更臻完善。
劉邦繡表示,行政院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中規範,揭弊者必須要「具名」向揭弊機關提出檢
舉,這樣才能避免黑函氾濫。
政院版草案中規範私部門揭弊第一層受理機關,為內部主管、負責人,或指定人員,以及
檢、警、調等單位,第二層才是民意代表、媒體、公益團體。劉邦繡指出,這是要透過私
部門揭弊,來促使公司治理可以良善。
但劉邦繡認為,私部門揭弊後,受雇者和僱傭者的信任關係已經被破壞,行政院草案中並
訂有讓揭弊者回復原職的條文,這在實務上是有困難的。他建議,可不須以回復原職為原
則,可以給予資遣或退職金的方式讓揭弊者合意終止勞務契約。
同時行政院版本草案中也規定,雇主給付資遣費、退休金、三個月以上補償金之總額,合
意終止勞務契約。劉邦繡指出,草案中是給予三個月以上補償金,有下限沒有上限,恐怕
也會造成僱傭雙方很難合意,揭弊者就會漫天喊價,卻又沒有裁決機制,且一旦進入民事
紛爭,恐又曠日廢時,對企業造成較多困擾。
劉邦繡呼籲,私部門與公部門的揭弊保護,立法上應該有不同方向,公部門揭弊是要維護
政府單位的清廉,但是私部門揭弊就是要讓公司治理正常化。
台灣中小企業佔90%以上,如果要求內部揭弊先行的話,可以限制於上市、上櫃公司,因
為上市櫃公司有完整的組織架構,否則將虛化公司法授予的公司治理運作。
另外,為避免私部門揭弊成為各方爭奪公司經營權的手段,或是造成黑函滿天飛,劉邦繡
建議可以比照日本、英國立法精神,將善良動機納入考量。例如日本規定,揭弊者若造成
他人正當利益或公共利益損害,須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而現在揭弊、爆料的管道眾多,劉邦繡呼籲,不只是揭弊者可能成為弱勢,有時候反過來
看,被揭弊者也有可能受到不公正對待,因此必須兼顧雙方權益保障,這是政院版揭弊者
保護法草案中所沒有著墨的地方。
4.附註、心得、想法︰
立法本來就應該考慮到全面
揭弊者保護法除了要保護揭弊者外,另一面應該要更保護經營者
因為揭弊不完全都是公司經營者的問題,很有可能是內部管理層內鬥等等因素
更不用說為了自己曾經罪過而去揭弊利用保護法的人了
作者: kevinmeng2 (麻煩)   2020-09-14 14:33:00
勞檢舉報者表示...Hello?能先保護我們嗎?
作者: jjj8201114 (海因絲寶寶QQ)   2020-09-14 14:58:00
保護雙方權益才是法律應該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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