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簡單來講就是協調社會上各種人的互動關係
所以人民的價值觀、選擇就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依據
假如絕大部分的人都認同通姦罪,那這就是普遍想要的互動方式
只因為司法界這些不食人間煙火,關在舒適圈、小世界中,整天討論不是社會需求的事情
還要民粹的說:是獨占配偶性器官
這一類自以為屌的話,根本無聊、沒有意義
法律人應該跟整個社會融合在一起
但是剛好相反,法律人自以為高人一等、假清高、假道德
實際上只是老學究、書呆子而已
根本不是依據社會事實、人際互動歸納出該怎麼做
只是無腦造抄國外的結論
但是國外的結論是依據該國的社會問題歸納出來的,跟台灣完全無關
法律應該依據人民的需求、人民的共識
但是法律人卻喜歡控制權力,強行通過自己的意識形態
學習的方法不是觀察社會、理解歸納
只是灌輸國外抄來的東西,鞏固意識形態
強行通過
社會大比例的不接受法律人的意識形態
就動用大絕招,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到底是甚麼狗屁?憑甚麼幾個人就可以推翻2300萬人?
整個國家的法律就由這幾個人說了算
大法官是不是流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