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時代力量提案解散統促黨 國民黨也贊成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20-01-20 19:46:53
稍微順了一下政黨法,首先,我要先對我誤解政黨法某些部分道歉
然後提到第 五 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的部份
解散有三個方案
第一案是第26條:
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
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就是集合相關事證送憲法法庭判是否違憲而解散
第二案是第27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
召開。
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就是這三個項目達成其中之一種就廢止備案而解散
第三案是第28條:
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一項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原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新政黨承受;因合併而解散者,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
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解散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承受。
這個是由政黨自己決定解散或他黨合併
※ 引述《geordie (Geordie)》之銘言:
: 本來就有法律了,現在是怎樣?
: 政黨法
: https://bit.ly/2tBoJn3
: 第 五 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 第 26 條
: 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
: 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 第 27 條
: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 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
: 召開。
: 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 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 第 28 條
: 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 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
: 第一項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原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新政黨承受;因合併而解散者,由合併後存續之
: 政黨,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解散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承
: 受。
: 第 29 條
: 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應
: 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 第 30 條
: 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政黨,應自判決生效之日即停止一切活動,
: 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 前項經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之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或從
: 事活動。
: 政黨解散後,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
: 員,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生效之日或主管機關為解散公告之日起,喪失
: 其資格。但其因合併而解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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