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參與623遊行的人,是否看過憲法644號解釋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9-06-23 19:28:32
那個,644號裡面還埋了幾個梗,比如說當時的大法官就有一個叫做許宗力。
這裡再談另一個梗:這個釋憲案誰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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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陳○孟釋憲聲請書為人民團體法第二條違憲,聲請解釋事:
一、事實
釋憲聲請人陳○孟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以發起人代表身分,檢具聲請書及其
他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聲請籌組「台北市『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
會」(以下稱:外獨會),經處分機關審查其宗旨為「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台灣獨
立建國」,是否屬人民團體法(以下稱:人團法)第四十四條之「政治團體」或有無
違同法第二條滋生疑義,乃以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北市社一字第八七二六八六二六一三
號函經內政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台(88)內民字第八八○二二四○號函覆該宗旨與人
團法第二條相背,原告來函所請難以照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
屢遭駁回。本件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法定聲請要件
得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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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這個「陳○孟」是誰呢?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銘言:
: 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包括"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 所以說不論親中媒體或是紅色媒體還是有它有言論自由啊
: 今天搞那個遊行也是你們的自由啦
: 只是最終不能改變甚麼 因為憲法保障在那邊
: 今天就是一個集體淋雨自嗨的集會而已
: 有點蠢啦
: 發文單位:
: 司法院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44 號
: 解釋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4、23 條
: 憲法訴訟法 第 5 條
: 人民團體法 第 2、14、23、35、39、44、53 條
: 解釋文:
: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
: 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
: 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
: 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
: 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
: 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
: 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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