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選舉考量?柯文哲再卡大巨蛋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8-03-15 09:44:07
※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有人一直在談大巨蛋有17座樓梯消失的問題
: 那我們就來說說
: 1.樓梯消失其實不是問題,而是如果消失後他的逃生設計仍舊符合法規
: 那就沒問題
: 2.那17座消失的樓梯,其實沒有一座在大巨蛋本身,都是散佈在周邊的旅館商場
: 跟影城內,而其中只有商場跟大巨蛋有連結,這一點台北市政府從來沒有說明
: 3.施工圖的版本似乎頗有爭議,但遠雄堅持他們使用的版本是蓋章過後的版本
: ,這點我就沒研究了
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都出來了 可以不要再硬凹嗎?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8424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大巨蛋停工(原告遠雄等與被告臺北市都發局間建築法)事件新聞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104年度訴字第13
86號)審理結果【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
部分(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扼要說明如下: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
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4,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摘要:
 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巨蛋公司)經被告核發100
 建字第181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為系爭建照之起造人,建築
 地點為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2小段350、350-1、350-2、355-1及356-1
 等5筆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預計興建3幢5棟地上20層、地下5
 層分別為鋼骨造、RC造及鋼骨RC造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工程);另一
 原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營造公司)及訴外人臺灣大林
 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林組營造公司)則為承造人。系爭工程
 於民國100年9月30日開始施工,原告遠雄巨蛋公司於工程進行中申請
 變更設計,經被告分別於101年3月19日及102年5月2日核准在案(下稱
 第1次變更及第2次變更)。原告自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施工,惟經被
 告於104年5月14日派員現場勘驗,發現系爭工程有81處主要構造與變
 更核定建照圖不符,違反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遂以104年5月20日
 北市都建字第10462820901號函附同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20900號裁
 處書(以下簡稱第10462820901號函、第10462820900號裁處書,二者
 合稱原處分)命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嗣被告另以104年5月22日北市
 建字第10462840100號及104年5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35100號函
 通知原告,同意系爭工程部分項目得先行報備進場施工,復以104年6
 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0408104500號函將不符核定建照圖更正為79處。
 原告二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其餘受通知人則未提起訴願),案經
 訴願機關就原處分第10462820900號裁處書關於被告同意先行報備進場
 施工項目,決定訴願不受理,其餘訴願駁回;就原處分第10462820901
 號函則以該函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
 件訴訟。
判決理由要旨:
一、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
  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
  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
  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二、原告未按圖施工,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
  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一)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包括:例如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
  移動、大巨蛋樓版型及挑空(電扶梯)形式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
  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開口形式變更、新增開口、新增
  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形式變更等。以及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
  版外推變更、增設電扶梯變更、樓梯取消、柱子內縮、辦公棟雨庇
  和樓版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牆版及樓梯間變更、商場棟樓地板
  型式變更、樓版挑空和樓梯取消、樓梯及廁所型式變更項目……
  等。
(二)系爭建照變更設計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都審、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
  (安全)性能審查,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查,始准予變更設
  計。系爭79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能審查尚未通過。
(三)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處屬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又巨
  蛋棟採下沉式蛋體設計,基底(棒球場草坪)為地下三層(B3)距
  離地面10.5公尺,平日若進出大巨蛋勢必經商場(B棟),若遇災難
  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疏散,故整體防火避難設計之安全性至為重
  要,是以本件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
  重大疑慮。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現場關
  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三、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
  之必要性,原處分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
(一)依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
  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二)本件係大型公共工程,最重公安,系爭停工處分效力及執行規模、
  範圍,不僅影響原告商業利益,更攸關系爭建照工程周邊公共安全
  與市民生命保障,被告於作成原處分時,自應審慎考量該處分規模
  、範圍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俾避免重大危難之發生,以符比例原則
  之要求。
(三)系爭工程確有公安虞慮,且系爭工程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等問題
  ,是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
  停工之必要性;惟原處分就此部分竟全面命停工,違反比例原則,
  自應予撤銷。
(四)至於在「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前提下,究竟應採行何種技
  術手段施作,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宜
  由兩造臨事時透過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藉由協商方式以為解決,併
  予指明。
四、結論:原處分關於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亦一併命停
  工部分(被告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與比例原則有
  違,即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合,此部分原告請求撤
  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黃本仁、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
(本件得上訴)
重點有三:
1.遠雄要承擔四分之三的訴訟費用
2.進出大巨蛋勢必經商場(B棟),沒有按圖施工,所以公共安全有問題而導致停工
3.有公安疑慮的部分可以復工,其餘一樣停工
結論:
法院認證的,影響公安,所以停工,只有影響公安的部分復工,遠雄看到判決,應該知道自
己輸了,為了打腫臉,結果還要吹噓說法院同意部分復工,問題是 北市府這
部分早就給你復工拉!再加上大雄之前的葉世文賄絡案 遠雄名聲在一般台北市民或是
一般大眾裡面 名聲可是臭得不得了阿!好像有人說 法院沒有公信力 不過法院在沒有
公信力 也比一般大眾個人的說法有公信力拉 更不要說 遠雄跟法院 傻子都知道要選誰!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8-03-15 09:52:00
對阿 市府同意遠雄完善公安性結構 表示市府不往拆蛋方向去了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8-03-15 09:55:00
問題就是一堆傻子信遠雄啊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18-03-15 09:55:00
過段時間 大概又要重發一次同樣的文
作者: g8g89g8 (酸陽戰隊 晚點名!!)   2018-03-15 09:59:00
樓下跳針王28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8-03-15 10:03:00
每次都要澄清 但澄清後柯黑就跑了 過一段時間又跑來
作者: shoe   2018-03-15 10:04:00
當初說要解約是因為遠雄不按圖施工又不重新審查現在進來重新審查自然不需要走到解約這一步,這很簡單的道理
作者: ben101068 (ben101068)   2018-03-15 10:42:00
趙疼熊那副嘴臉還會去信的 真懷疑令堂生給你兩粒眼珠是不是跟姓趙的一樣偷工減料 粉圓做的吧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8-03-15 20:04:00
跟那種廢物認真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