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院院長自己下台吧!!

作者: acln0816   2017-12-23 13:44:21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老兄,你昨天在八卦板被打臉的還不夠
: 還要回來政黑板繼續鬧?
: ※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之銘言:
: : 王炳忠案可見由北院自己開出的搜索票都沒有程序正義+上哪有要人當證人第一次就拘提
: : 的??
: : 北院法律規定都假的嗎??還是法律因為自己法院都不用遵守??
: : 北院院長自己下台吧和那個減少程序沒給法官簽名的書記官自己辭職走人...
: : 不然只會讓其他國家看笑話的....自己國家的法律....自己國家的法院都不用遵守是三小
: : ??
: : 還是法院也超越法律規定了??
: 1.證人合法傳喚拒絕出庭不能拘提?
: 第 178 條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 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證人第一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就可以拘提了
: 再傳不到者亦同
: 法條規定的那麼清楚你看不懂嗎?
: 再者
: 第 175 條
: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 二、待證之事由。
: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什麼時候偵查中的傳票要法官簽名了?
: 你都是習慣這麼信口雌黃的嗎?
: 2.法院搜索票只能簽名不能蓋章?
: https://udn.com/news/story/11704/2891025?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王炳忠搜索違法?最高法院21年前定調用印與簽名同效力
: 這是聯合報今天的新聞
: 你可以自盡了
既然你是懂法律的
我不相信你看不出來這次的問題在哪?
就王炳忠的部分來討論就好
其他人先不管
首先
這件事情應該要分為「搜索」及「傳喚、拘提」兩方面來看
一、
「搜索」的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法官的蓋章、簽名那個是律師無聊硬要找碴
所以一直吵這塊的人
基本上把他當作沒事找事做就好
二、
但「傳喚、拘提」這邊是很有問題的
固然證人在傳喚不到時
可以拘提之(某人吵什麼要先罰款這件事也是搞不清楚狀況...)
但何謂「傳喚不到」?
難道是檢察官先把「拘票」在前一天開好後
等調查官、警察將傳票送達到證人的時候
若證人表示不願意到庭就可以立刻掏出「拘票」直接把人帶走嗎?
而且你怎麼知道開庭時他真的不會到?
不到庭的事實真的已經發生了嗎?
這個就真的是有順序的
傳喚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45:00
開始掰自願 幹你娘 北院 沒小鳥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12-23 13:47:00
被拘提的林某不是王某,王某是自願出庭作證的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47:00
先拘提然後說證人自願的 那我先強姦人 可以說對方 自願的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48:00
看到直播了 還說自願 太扯 那我可不可以說太陽花學生被打是她們自願的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12-23 13:49:00
王炳忠說,他之所以願意作證,是因為自己身為中華
作者: wenge321 (wen)   2017-12-23 13:49:00
沒用拘票王真的可以告妨害人身自由了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51:00
告死法院 +給監察院 處理 我想看 北院院長如何被處理 看事不是又調離職務 這種爛招數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12-23 13:51:00
Q7:對證人林○○出示拘票之原因?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7-12-23 13:52:00
王自願做證,那法院幹嘛先開好拘票~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12-23 13:53:00
Q7:對證人林○○出示拘票之原因?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7-12-23 13:54:00
從頭到尾就是要拘提,不然幹嘛先開好~第一次傳喚證人前就知道證人無正當理由~
作者: RedCarp (艾瑞克紅)   2017-12-23 13:57:00
而且到目前為止完全看不出一大早搜索或現場把人帶走的急迫性
作者: mOtivehuang (mOtivehuang)   2017-12-23 14:01:00
他可能考上的是台灣國的司法官 不是中華民國
作者: acln0816   2017-12-23 14:09:00
對啊 你都知道王是自願出庭的 那又怎麼會由警察把他帶去調查局?而且王在車外靠背綠色恐怖的時候還被警察強壓進警車你有看到這段事實嗎?所以才會有我的疑問啊 「難道是王說他想搭警察的便車嗎?」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4:13:00
猴子:她是自願的猴子:王炳忠把警調查車當計程車
作者: acln0816   2017-12-23 14:15:00
我講的問題相信treasurehill都懂
作者: airplanes (仁者無敵)   2017-12-23 14:15:00
個人也贊成這篇至於司法官簽名部分 實務上你很少找到司法官願親自簽字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12-23 14:17:00
還算中肯
作者: airplanes (仁者無敵)   2017-12-23 14:18:00
通常是書記官親自簽字而關於自願的判準 這個大家都法律人 翻教科書就知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12-23 14:19:00
不過搜索還是有問題 就算現行犯搜索範圍有限制
作者: acln0816   2017-12-23 14:21:00
蓋章的部分實務上也都是法官自己蓋 在那說誰會代蓋或檢察官那邊也有一顆就是純粹出於幻想書記官只是個跑腿的而已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12-23 14:25:00
我是覺得搜索是否任意搜很有爭議 尤其把人民幣搜回當證物一點常識都沒有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4:27:00
程序正義 消失了 改天資進黨這樣被搞後 程序正義就會復活了
作者: acln0816   2017-12-23 14:29:00
其實台北律師公會的說明是很清楚的 懂的人自然會知道問題在哪 當然不排除有些人在裝傻
作者: spotmay (THE END )   2017-12-23 14:32:00
我聽過抗傳即拘 沒看過 即傳即拘
作者: qsxesz (粉紅兔寶寶)   2017-12-23 14:43:00
拘票先開就法律面好像沒問題 只要不要用就好了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7-12-23 16:59:00
無縫接軌三段攻擊就有很大的爭議了扯簽名蓋章 什麼放著沒用都是在轉移焦點還有證人被搜索是哪一招? 這證物能用嗎??
作者: kkenex (kenny)   2017-12-23 17:07:00
程序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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