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老兄,你昨天在八卦板被打臉的還不夠
: 還要回來政黑板繼續鬧?
: ※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之銘言:
: : 王炳忠案可見由北院自己開出的搜索票都沒有程序正義+上哪有要人當證人第一次就拘提
: : 的??
: : 北院法律規定都假的嗎??還是法律因為自己法院都不用遵守??
: : 北院院長自己下台吧和那個減少程序沒給法官簽名的書記官自己辭職走人...
: : 不然只會讓其他國家看笑話的....自己國家的法律....自己國家的法院都不用遵守是三小
: : ??
: : 還是法院也超越法律規定了??
: 1.證人合法傳喚拒絕出庭不能拘提?
: 第 178 條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 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證人第一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就可以拘提了
: 再傳不到者亦同
: 法條規定的那麼清楚你看不懂嗎?
: 再者
: 第 175 條
: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 二、待證之事由。
: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什麼時候偵查中的傳票要法官簽名了?
: 你都是習慣這麼信口雌黃的嗎?
: 2.法院搜索票只能簽名不能蓋章?
: https://udn.com/news/story/11704/2891025?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王炳忠搜索違法?最高法院21年前定調用印與簽名同效力
: 這是聯合報今天的新聞
: 你可以自盡了
既然你是懂法律的
我不相信你看不出來這次的問題在哪?
就王炳忠的部分來討論就好
其他人先不管
首先
這件事情應該要分為「搜索」及「傳喚、拘提」兩方面來看
一、
「搜索」的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法官的蓋章、簽名那個是律師無聊硬要找碴
所以一直吵這塊的人
基本上把他當作沒事找事做就好
二、
但「傳喚、拘提」這邊是很有問題的
固然證人在傳喚不到時
可以拘提之(某人吵什麼要先罰款這件事也是搞不清楚狀況...)
但何謂「傳喚不到」?
難道是檢察官先把「拘票」在前一天開好後
等調查官、警察將傳票送達到證人的時候
若證人表示不願意到庭就可以立刻掏出「拘票」直接把人帶走嗎?
而且你怎麼知道開庭時他真的不會到?
不到庭的事實真的已經發生了嗎?
這個就真的是有順序的
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