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1.證人合法傳喚拒絕出庭不能拘提?
: 第 178 條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 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證人第一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就可以拘提了
: 再傳不到者亦同
兄弟,你自己貼的法條都說,
證人經合法傳喚
表示是已傳喚過,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所以法院才執行後面的
行動.
實務上, 證人也可以向法院請假啊!
第一次來就把人家拘走, 你不覺得護航護得有點心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