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院院長自己下台吧!!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12-23 12:50:19
老兄,你昨天在八卦板被打臉的還不夠
還要回來政黑板繼續鬧?
※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之銘言:
: 王炳忠案可見由北院自己開出的搜索票都沒有程序正義+上哪有要人當證人第一次就拘提
: 的??
: 北院法律規定都假的嗎??還是法律因為自己法院都不用遵守??
: 北院院長自己下台吧和那個減少程序沒給法官簽名的書記官自己辭職走人...
: 不然只會讓其他國家看笑話的....自己國家的法律....自己國家的法院都不用遵守是三小
: ??
: 還是法院也超越法律規定了??
1.證人合法傳喚拒絕出庭不能拘提?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證人第一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就可以拘提了
再傳不到者亦同
法條規定的那麼清楚你看不懂嗎?
再者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什麼時候偵查中的傳票要法官簽名了?
你都是習慣這麼信口雌黃的嗎?
2.法院搜索票只能簽名不能蓋章?
https://udn.com/news/story/11704/2891025?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王炳忠搜索違法?最高法院21年前定調用印與簽名同效力
這是聯合報今天的新聞
你可以自盡了
作者: ludwickfan (fanfan)   2017-12-23 12:53:00
他會叫你去看政檢版那篇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2:53:00
你有沒有看到第四點??該去看眼科了先罰款 沒在第一次拘提好嗎??還是資進黨執政 這些程序都免了??
作者: ludwickfan (fanfan)   2017-12-23 12:55:00
額...原來法條可以這樣解釋的,受教了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2:55:00
得以 罰款 看到沒 先罰款後拘提喔你們都超越法律了膩??沒先罰款 直接拘提 所以阿扁先被關 在查罪那有何兩樣??
作者: ludwickfan (fanfan)   2017-12-23 12:57:00
到底誰超越法律呀…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2:57:00
再扯麻別說不同喔真棒 以後 可以先抓人不用管其他的了老兄 你去看看政檢版八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2:59:00
哈哈 笑了 他硬凹的樣子還挺有喜感的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2:59:00
那麼以後狗黨上台 對資進黨這樣幹 好啊!猴子就別靠8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00:00
不懂法院流程 麻煩閉嘴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00:00
所以傳喚的程序在哪? 一次的限制在哪?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7-12-23 13:01:00
你先吃飯再吃菜,沒吃飯前不可以吃菜哦,連法官都認證沒問題了,不塊是法盲無誤,不要浪費時間再裝逼又臉皮厚的人身上,去遊行吧!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01:00
你是沒看到 無正當理由嬤她麻的 這沒超越法律眼科診所等你們去掛診了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7-12-23 13:02:00
證檢是啥啦,有比法院效力大,看到他一直跳針要打臉法條法院,真有喜感
作者: ludwickfan (fanfan)   2017-12-23 13:02:00
炳忠有說他拒絕傳喚的理由嗎?不然你怎知道有合理的理由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03:00
你都懂得用178了沒看到他的沒有準用76只有準用77嗎?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03:00
強制拘提不用管證人 有無正當理由 直接抓就對了??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7-12-23 13:03:00
就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啊,不要在打臉了,連他媽媽都快認不得他了,快去冰敷哦,乖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04:00
還有之前都是先罰款後拘提 現在要改事嗎??那之前 陳菊被拘提 猴子靠8三小??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04:00
要解讀法律拜託先去讀讀法學緒論,法律明確性原則懂嗎?法律對於影響人民權益的事情以明文規定者為限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05:00
之前資進黨的人被這樣搞 資進黨靠8三小??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05:00
沒有明文規定者就是不能做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06:00
原來法律遇到資進黨就該轉彎 程序遇到資進黨就該轉彎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06:00
都會說178了還不懂什麼叫"合法傳喚"跟"正當理由拒絕"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7-12-23 13:07:00
那樣,有新聞連結嗎?不要轉移焦點啊,就說自己看錯就好啊,一直厚臉皮裝逼沒有比較讓人看得起啊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07:00
好啊,那我問你啊,合法傳喚程序在哪邊?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07:00
好扯 通通都有你們的話 還有 法官沒簽名 自己資進黨修正的法也不用遵守了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08:00
哪裡不完備你說說看?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08:00
傳票寫八點半,請問六點就要拘提是哪邊有完備?你說說看哪邊完備阿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08:00
合法傳喚程序 ->先寄通知書-> 正看證人有無正當理由->幾次無正當理由->拘提到案這些都完備了嗎??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09:00
我就看你怎麼說嘛,傳票寫八點半,時間沒到就門口拘提?程序完備在哪邊? 我就看你怎麼自圓其說阿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09:00
這些沒完備 直接跳過讓過 真棒 何謂程序正義??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10:00
不好意思 拘提是八點半準時拘提 6點是傳票而已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10:00
你自己去查法院流程很難嗎??直接跳過讓過 真棒 說好的程序正義都消失了對資進黨都不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10:00
傳票寫八點半證人去指定地點報到你現在是偽造公文書?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11:00
他就是收到傳票 拒絕出庭 才在八點半被拘提的所以他八點半沒到嘛 才被拘提的啊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12:00
八點半到案 八點半前 可以為託律師用正當理由請假 不出席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12:00
證人票白字黑字寫明明白白八點半到指定地點報到,看不懂?
作者: SkyBearV (天殺熊)   2017-12-23 13:12:00
六點那是搜索不是拘提哦 不要混在一起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12:00
所以他就是拒絕出庭 才在八點半被拘提啊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13:00
報到? 這樣叫程序完備?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13:00
你不知道 也可以 委託律師請假嗎??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13:00
六點是搜索跟送傳票而已 哪有六點拘提 你還在造謠
作者: SkyBearV (天殺熊)   2017-12-23 13:13:00
11:55才帶往調查局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7-12-23 13:13:00
唉 社會觀感沒幾個好的 這邊讀法律一直堅持自己對
作者: previa (.)   2017-12-23 13:14:00
樓上不然你以為人民對司法沒信心是為啥 還一堆人希望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14:00
再扯麻 我看怎麼圓謊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15:00
法院程序都可以跳過讓過 連自己規定新的法律 也可不用遵守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7-12-23 13:15:00
天氣這麼好還窩在家裡電腦前 讀法律的一睡醒 吃完早餐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16:00
王炳忠的直播是幾點? 他收到傳票了嗎?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16:00
有蓋章不是嗎?看看這蓋章有沒有簽名效力嘛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7-12-23 13:16:00
讀法律的吃完早餐沒事幹 就開始滿腦子想著要陷害別人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16:00
麻煩用最新的法律打我的臉 我現在不是活在21年前好嗎
作者: SkyBearV (天殺熊)   2017-12-23 13:17:00
6點直播那時是搜索 他還在家中 直到11:55才被押上車拘提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7-12-23 13:17:00
就知道讀法律的內心多陰暗 (我沒特別指誰啦 不要緊張)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17:00
85年前 你知道 有修正了嗎??警察也在靠8知道嗎??前幾年才修的不要騙我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18:00
這21年來 沒改過司法公文書用印與簽名效力相同的規定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18:00
自己提案的程序 自己不用遵守的到道理?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19:00
哈哈 一直說6點拘提 結果人家快中午才被拘提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19:00
有加上還要法官簽名 才算是完整的程序
作者: rooberte (蘿蔔)   2017-12-23 13:19:00
無恥DPP完全執政要找一個法官蓋章很難?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20:00
那是因為證人反抗所以才沒馬上被帶走好嗎...事實就是檢調六點在人家門口不是嗎
作者: SkyBearV (天殺熊)   2017-12-23 13:20:00
都說六點那是搜索了...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20:00
6點是搜索跟送傳票啊 誰跟你說6點拘提
作者: SkyBearV (天殺熊)   2017-12-23 13:21:00
要搜索難道還要約時間嗎? 還是要寄通知書 說我要搜索你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21:00
猴子也知道法院流程 都是書記官在蓋章的所以才要修正 要法官簽名才行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22:00
沒錯啦,六點是要搜索跟送傳票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22:00
那時候 剛修正法律 還有猴子嗆警察和法官 簽個名要多久 我還記得很清楚結果自己法律自己超越了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23:00
但現在要說的是拘提的問題,沒有給當事人說明理由的機會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23:00
所以你要說簽名蓋章不同效力 得另外立法不然就永遠是沿用司法公文書用印與簽名效力相同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24:00
早就另外立了 要有簽名才算是合法完全程序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24:00
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陳述理由到不到庭,而不是沒有陳述的機會就直接被帶走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25:00
檢方認為理由不合理才可以用拘票拘提,這個程序明顯不完備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12-23 13:25:00
這次一次出包兩個 一個沒簽名一個沒完整程序這下 北院院長 下台是跑不掉的 書記官被懲處 也是鐵定的了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27:00
至於要說用印等同於簽名,那就拜託把刑訴法修一修
作者: Riya520 (GO!!!!!!)   2017-12-23 13:27:00
跳那麼多針也夠了, 收工回家啦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28:00
刑訴法是影響人民自由法益的重大法律,應符合明確性原則白紙黑字寫簽名,後面才用判例、解釋說用印也可以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29:00
早就另外立了?立在哪??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29:00
那幹嘛要有用印、簽名這些不同的詞彙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7-12-23 13:33:00
DICB不意外阿 就不懂裝懂又厚臉皮 辛苦原PO還浪費時間在他身上了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34:00
民法...現在是談民事嗎?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36:00
21年前最高法院裁定司法公文書用印與簽名效力相同不爽可以去改判決 或是修法 謝謝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36:00
一個是民事實體法一個是刑事實體法什麼時候民法可以指導刑法了?這跟法緒沒關係好嗎..最高院的判例也不是不能推翻OK?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40:00
你去推翻啊 想必你不下最高法院的法官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3:41:00
另外你要抄新聞麻煩用心點,他後面說的經典判決是指上一段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13:46:00
不要再打他的臉惹 他好可憐耶
作者: waitla (のぶたパワー~注入!)   2017-12-23 14:26:00
雖然看互咬蠻好玩的 可是拜託一下 能不能先去google或書局翻一下書再來扯阿 看推文亂扯快笑翻了
作者: ddddd014 (宇瑞)   2017-12-23 14:29:00
傳喚的到場時間都還沒到,怎麼知道他會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呢?
作者: dog990999 (姆咪心動動)   2017-12-23 14:43:00
聯合都不想挺了民法不能指導刑法 所以直系血親是定義在刑法?不然怎麼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作者: afhc0813   2017-12-23 14:56:00
補充一點 法條規定法官簽名的目的是要讓搜索之前先通過獨立司法的審查實質審查後如果法官覺得OK 同意搜索 實際上簽名或蓋章是根本沒差別的
作者: ericpan6868   2017-12-25 08:05:00
関他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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