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修法爭議的其他無關論證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6-12-10 13:48:42
繼續來討論一些我認為錯誤或者無效的論證。
一、同性戀是否天生或者基因決定
反對方為了否決同性婚姻的需求,很多時候將主軸設定為「同性戀不『自然』」。
在這裡包含兩個意義。實際上的意義是,在他們信奉的傳統文化、宗教信仰下,同性
戀不是一個可以習慣成自然的行為;更進一步的衍伸主張則認為,同性戀是後天學習
的結果,不是自然天生的。
在修法的議題引用這個論證,有兩個主要的問題。
第一,這是個無效論證。因為法律在規範各種關係上,一向不是以是否「自然」做
為最終的判定標準,也就是說這個論點實際上用到不相關的主張想要限制法律。
第二,即時不是錯誤的,這也是個充滿爭議、沒有結論的論點。因此更不可能拿這
個當成立法的參考。雙方都可以找到所謂的研究報告,但在這裡我想引用這三個人的
真誠告白。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Q87ZMfx5lA
二、立法消除歧視
和贊成方討論這個議題時,我發現贊成方有個很特殊的觀點。他們會強調現在的社
會對同性戀者還是很不友善充滿歧視,因此會希望藉由立法,來消解這些歧視現象。
在這樣的論證中,其實包含兩種概念上的混淆,造成很難講清的情況。
第一種目標是,消除社會上的歧視,這是很多人的理想,但其實不是法律真的可以
做到的事情。因為在一個民主國家裡,法律不是教化人民的教條。
社會上的偏見必須在社會的日常生活實踐中才能消解,這是很基本的原則。不過實
際上很多人雖然喊著同志平權,但是現實中他們沒有實踐,而是想靠著立法一勞永逸
地解決問題,當然不會有效果。
這是台灣政治的常態。我們建立了嚴格的食品檢驗標準、通過人權宣言、鼓勵文化
產業、保障勞工權益......一言以蔽之,做了很多立法動作。但這些都只有自我感覺
良好的功能,從來沒有真正的落實。
這次同志平權的立法,大概也是這樣的後果。對支持者來說,就是告訴自己說「我
為同志平權打了美好的一仗」,但整個過程並沒有讓保守方更能了解接受同性戀者,
甚至加深了他們對同性戀的仇視。
第二種目標則是法律上的歧視後果。這個論證最大的困擾是,對台灣來說這還停留
在口號的層次,並沒有太多的實務受到討論。贊成方的主張,弱點在於純粹的自說自
話,難以具體舉出事證說明,不同的立法會造成實質上的歧視結果、損害到同性伴侶
的權益。
美國在立法上採取了不同的路徑,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解釋扮演關鍵性的角色,但
引起討論的,最終都是實際發生的案例。也就是法律的實行確實造成了同性伴侶的權
益傷害,因此法律必須修正、推進了同志的權益。
2013年「美國訴溫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是同性平權的重要里程碑
之一,在我看來也是非常具有說服力的現實事件(2015的大法官解釋包含太多的案件
,反而降低了討論上的方便),在和別人討論時,這個事件讓即使對同性婚姻有疑慮
的人,思考後也往往會承認法律在規範上,必須在某些程度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
台灣其實也是有可以討論的案例的,不過這不只是反對方刻意忽略,贊成同志平權
的一方,很多也都不見得知道。但是這些案例衍生的實際問題,才是我們真的面對到
的問題,也才有立法修正的必要性。喊喊口號很簡單,而結果最後也只能比誰大聲罷
了。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6-12-10 14:03:00
你的第二點換成女權,原權之類的竟然也說的通
作者: akobe   2016-12-10 14:12:00
不少案件還在大法官那邊等釋憲呢
作者: effiee (lala)   2016-12-10 14:26:00
贊同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2-10 14:30:00
作者: yoshilin (明明可以靠臉吃飯)   2016-12-10 15:00:00
天生或後天不重要吧,就是愛同性是不行嗎?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2-10 15:34:00
其實最自然是跟野生動物一樣
作者: sincere77 (台灣會更好)   2016-12-10 16:07:00
推 覺得跟護家盟吵先天或後天真的很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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