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日和約

作者: troysky (冬弈)   2016-06-09 16:12:33
我看到的原文是這樣啦,跟你的不大一樣。
中日和約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即「應視為」)包括
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
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
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但我還是沒有看到把台灣主權交給中國的字眼耶??
另外wiki也有簽約者的解釋啦,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
跟你分享一下。
1952年5月27日,日本參議院審議《中日和約》時,先前赴臺北參與交涉該和約之締結的
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向議員們解釋:「第十條,這主要是為了台灣以及澎湖島的住
民或曾是那裏的住民,要來日本或前往其他國家時的方便而設置的。所謂方便是,譬如,
現在法律上的方針,是因台灣以及澎湖島的最終的領土歸屬還不清楚,而一但舊金山條約
生效,台灣以及澎湖島就會脫離我國,一脫離我國,則向來被稱為台灣籍人民的人們,就
會失去日本的國籍,而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之下是很不方便的,旅行時就會產生到底持
哪種護照來我國,才會被承認的問題。在此第十條中將台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是以前
曾是當地的住民或其子孫,都視為其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視為其被包括在中華民國的國
民之內,即是所謂視為的規定。」
但我覺得這還是不影響台灣人追求自主的心啦,
難道因為過去某個歷史文件稱台灣屬於中國,
台灣人就要放棄現在擁有的民主自由接受中國統治嗎,
不大合理吧。
※ 引述《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頭)》之銘言:
: : 噓 troysky: 如果中日和約中,有明確"將台灣交給中國"的字眼,你不妨 06/09 15:51
: : → troysky: 節錄出來廣為宣傳。 06/09 15:51
: WIKI就有了
: 宣示終止中華民國與日本國之戰爭狀態。(第1條)
: (2)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南沙群島、
: 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第2條)
: (3)雙方國民的財產和所作要求的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
: 商特別處理辦法。(第3條)
: (4)日本承認民國30年(1941)以前與中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
: 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第4條)
: (5)確認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ㄧ切台灣及澎湖居民。(第10條)
: (6)其他:有關經貿、航空及漁業協定另協商訂定。(第7、8、9條)
作者: goenitzx   2016-06-09 16:17:00
日方也不將第十條視為將台灣交移給中華民國的意思
作者: 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頭)   2016-06-09 16:22:00
大哥,除了第10條還有其他條你要不要也解釋一下啊?這些條約都講清楚了,台灣就是回歸中華民國硬ㄠ硬ㄠ要字眼,就跟DPP一樣重啟叫做並聯一樣第十條http://imgur.com/uReVQDS
作者: troysky (冬弈)   2016-06-09 16:26:00
有沒有字眼沒關係,先把這些歷史放一邊。你應該也支持台灣的民主自由、獨立自主吧,那大家應該是同一國的阿。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6-06-09 19:23:00
第一四條 本約應分繕中文、日文及英文。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為準http://goo.gl/wnYTOF 英文本 也是
作者: 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頭)   2016-06-09 21:15:00
兩國簽約應該以自己官方文字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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