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我夢到住戶痛罵柯P的真相?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3-10 10:09:24
※ 引述《oaz ()》之銘言:
: 原 po 是『看不慣既得利益者,明明是房仲還裝無辜啊!』
: 這很好
: 那如果是慈濟的內湖保護區開發案中
: 有人說: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的領袖(任職於21世紀房地產)鼓吹大家買當地好山好水
: 請問,對此事你也持一樣的態度嗎?
: 另外,關於法律的問題,我個人認為你的理解錯了
: (不過你不在意的話我也沒關係,反正有牽扯到法律的不是我)
: 房仲者發名片,不代表你有權可以公佈個資啊
: 你在醫院留資料,然後醫生在電視上看到你,就可以把你的聯絡方式公諸於眾?
: 或者,另外舉個例子:
: 有個房仲平常就在發名片,然後新聞報了好人好事,房仲上新聞了。
: 這時當地居民把房仲的名片秀給你看,你照下來公佈在網路上
: 在這個例子中,你真的覺得你是合理的?
: 這個例子跟聯開案的差別在於:
: 這個例子中,房仲是好人。聯開案中,你覺得房仲是壞人。
: 但法律看的不是這點,法律看的是「你將房仲的資訊公諸於眾」
首先,先強調我不專業
只是特地去查了法條,給大家參考看看
挑了幾條給大家看看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
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
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作者: hank81177 (AboilNoise)   2015-03-10 10:17:00
名片算不算自行公開資料有點疑問,因為名片我不見得想給每一個人
作者: cyp001 (醫生叔叔)   2015-03-10 10:23:00
房仲名片上的電話算公開的 他們就是要人家可以找到如果今天公開的是房仲的私人電話(名片上沒有) 那有問題
作者: bg00004 (絕緣體)   2015-03-10 10:25:00
重點是這邊再用上法院來嚇人~真的是有點好笑現在都上新聞了!你要上法院去啊~大家樂於這新聞愈吵越熱
作者: dvd955363   2015-03-10 10:28:00
我剛也po了一篇一樣的 條文看慢了點XD沒關係 重點是條文 一篇集中討論就好他名片上的 電話 Email在網路上都查的到 完全符合所謂"自行公開"的部分 不過陳小姐也有要求把資料拿掉的權利
作者: jordan621 (bonbon)   2015-03-10 11:01:00
一F護航得有點難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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