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內政部:中選會收到公文 就失立委資格

作者: huchihkuei01 (不笑不足以為道)   2013-09-12 12:12:05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8158343.shtml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09.12 11:30 am
國民黨撤銷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的效力究竟如何?內政部認為,在中選會收到國民黨的公
文後,依法王即喪失立委資格。
由於立法院秘書處表示,中選會雖已送出公文書,但已是下班時間,立法院退回中選會的
公文。中選會主委張博雅說,如果是下班時間不收公文,中選會今天會再發函。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十三條明定,「不分區立委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資格者,自喪
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政次蕭家淇表示,國民黨將公文寄給
中選會的同時,王金平已喪失國民黨全國不分區立委的資格。
國策顧問、資深律師許文彬也說,選罷法七十三條的第二項規定,在法律上屬單方行為,
中選會的註銷通知函送抵立法院即產生註銷效力,不須等立法院有註銷手續才註銷。一名
曾任法官的律師也認為,中選會的註銷函送到立法院就生效。
但張博雅表示,「撤銷資格究竟在中選會或立法院,這部分還有一些爭議,還要再研究。
」據了解,由於中選會內部向張博雅分析,王金平是否已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還要看王
金平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是屬私法或公法。
另外,中選會官員也說,王金平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也分兩種情況,一是一般假處分,一是
「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如果是「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就有拘束行政的作用,也就是連
國民黨函寄公文書的動作,都處在凍結狀態。
中選會副主委劉義周表示,中選會別無選擇,只能發文給立法院,依選罷法七十三條將等
立法院回函送達十五天內,公告遞補名單。不過,立法院何時應註銷不分區名籍再回函中
選會,法律並未明定,這也可能是未來的爭議。
作者: sxxs (有些話想說在老去之前~)   2013-09-12 12:13:00
隔壁說 金平公笑得信心滿滿肯定有後著殺得馬英九片甲不留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3-09-12 12:14:00
蛆腦軍爽死惹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12 12:18:00
看猴子崩潰看那麼久其實有點膩了, 可是還是一直在崩.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3-09-12 12:51:00
這簽名檔看的讓人有點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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