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狂賀修法!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8-07 02:37:15
: → shpongle:你要調動也是要經過軍方同意阿 不是你想動就能動
: → payeah:要軍方同意的話,就...
檢察官調動憲兵是有法律授權的,無須軍方同意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2 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
之責:
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
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
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
第 3 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執行職務:
一、警察分局長或警察隊長以下官長。
二、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
三、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察官長。
四、海關、鹽場之巡緝隊官長。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為限。
第 4 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
一、警長、警士。
二、憲兵。
三、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
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為限。
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
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
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231-1 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
,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