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永久豁免權? 太扯!!

作者: edens   2006-12-15 20:18:29
我來當一下認真魔人
本次釋憲案可以分為程序面以及實體面來討論
程序面討論的是 釋憲案之申請合不合法
實體面的討論 則是該釋憲案有無理由
以下試就此兩點 分別論述如下
一.大法官應否受理
釋憲申請的准駁 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五條訂有明文
限定於四種情況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 於其行使職權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
發生適用憲法的爭議 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 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 就其行使職權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
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四)最高法或行政法院 就其受理之案件 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聲請大法官解釋
民進黨黨團乃是根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也是我上文中的第三點事由 提出本次釋憲案 然而是否符合該條要件 我們不妨來檢視一下
系爭釋憲案件 主要是針對 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豁免權的要件與效力 請求大法官解釋
不過 總統豁免權是否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所及之範圍 不無有疑
憲法第五十二條 依據多數憲法學者的意見 乃是本於保障總統職務之行使
不受司法權恣意的侵害 故除內亂外患罪以外 不受刑事之訴究
此乃針對總統職位所設之保障 亦即僅限於總統本人方能主張此權利
(法學方法論上 例外規定應從嚴限縮解釋 豁免權構成對刑事訴追發動之障礙
乃國家訴追主義下 檢察官法定義務的限制 自然應從嚴限縮 豁免權的範圍 )
故此豁免權 立院既無從行使 自無法該當 "因行使職權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或適用法律發生疑義" 此要件要求 照道理 光就此條提出的聲請 大法官應該以程序上不
受理駁回
但本案的爭執是否無從利用大法官釋憲制度解決?
我認為此案可以提出大法官解釋 但適用的條文 是不一樣的
如果按照我文中所述第二點(亦即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於窮極救濟程序 仍無法救濟該權利時 由總統本人提出 或是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
依其確信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提出釋憲案
然而此種途徑將無法在第一審判決前 提出釋憲案
所以不是立委笨 不知道法律規定 這是一個正確的法律與政治判斷
因為可以睹大法官會不會受理 不提就nosu 提了還可以看看大法官想不想就此案件
發表高見 大法官程序上應不受理而受理的案件 通常就是基於大法官想順便確立法律
見解的用心 雖然我認為本案應該程序上駁回 但是仍有受理解釋的可能
二.實體理由
本次釋憲案程序上的不合法已如前述 但退萬歩言之 若大法官受理此申請案
我認為本次的申請理由
”主張對總統任內職務上之行為 應受實體法上豁免權之保障" 是完全無視於憲法
第五十二條本文文義解釋的說法 不能說是荒謬 但是總有種天外飛來一筆的感覺
憲法第五十二條本文規定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 非經罷免或解職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承前所述 此豁免權乃針對總統職位所設 非針對總統個人之保障
故若總統失去總統職位 自不受該條規定之保障
此觀諸"非經罷免或解職"規定 其理自明
也就是說 總統不能主張豁免權的情形有兩種
1.經罷免或解職 失去總統身分
2.所犯之罪 為內亂外患罪
上述兩條件是"或"非"且”的關係 亦即二者有其一 則原來受限的訴訟程序即可進行
大法官釋字三八八號解釋理由書
"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 乃針對其職位所設 並非對其個人
之保障且非全無限制 如總統所犯為內亂外患罪 仍須受刑事之訴究
如其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 則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
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可資佐證
由上我們可以知道大法官對憲法五十二條的態度是認為豁免權僅暫時限制訴訟程序的發動
不過有蔡煌瑯曾針對"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此段提出質疑
認為大法官沒有說清楚 所以此次提修憲案是要畢其功於一役
然而常看大法官解釋的人都知道 大法官用字極省 不說廢話 他們認為你應該懂的
不會多言 所以不知道該怪大法官說不清楚 還是看的人沒有悟性 此先按下不表
在此 我提出個人的淺見 豁免權本來就是實體法上的權利 而且是具備憲法
位階的權利 一經主張即構成刑事訴訟法上訴訟障礙事由
故它是一個實體法上的規定 惟其效力發生於訴訟程序上
所以它應該只具有程序上的效力 實體法上總統的犯罪行為仍有成立犯罪的可能
然而 按照民進黨立委的說法 所謂實體上的豁免 則是總統犯罪行為根本不成立犯罪
不過此解釋勢必直接衝擊 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解釋 
因為假使採取此種解釋 憲法第五十二條"非經罷免或解職" 即成具文
若立憲者採取的是民進黨的說法 總統職務上的犯罪行為可以豁免 不成立犯罪
根本無須於第五十二條條文上 加上非經罷免或解職 的條件來限制豁免權
也就是說 憲法五十二條若採此說法 應訂為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 就其職務上所為之行為 不罰"
然而立憲者的意志 展現於憲法上的 卻是用了"非經罷免或解職"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等文字 無論從文義解釋 論理解釋 目的解釋 均不應該選擇使"非經罷免或解職"
成為贅文的說法 也就是"非經罷免或解職" 它存在的意義 就是在確定
該豁免權 僅限於具備總統職位之人方得享有
而不受"刑事訴究"之文字 則是明示該豁免權係暫時限制具備總統職位者受刑事訴究
既然是暫時性的例外規定 自然於卸任後 應回歸原則 由檢察官發動訴追
所以我個人見解 此項釋憲案 應屬無理由
附帶一提 那麼立委及總統所持 因為機密外交或是國家事務的需求 必須違法執行職務
的訴求 在法律上有無理由 我們可以看看以下法律的規定
憲法第四十八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 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 向全國人民宣誓 余必遵守憲法 盡忠職務 增進人民福利
保衛國家 無負國民所託 如違誓言 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
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 所心努力 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由以上二點 我們可以知道 總統有守憲 守法行政的義務 且若其違背該義務
即不能免於司法的制裁
所以 總以總統機密外交的需求來請求原諒 始終是訴諸於感性 但卻於法有違
法治的建立 有賴於對法治的了解與尊重
而依法行政是最基本的要求
希望有天"一切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不再只是ptt上的玩笑話
而能成為所有公務員的信條
 
作者: mariny (瞌睡書蟲)   2006-02-15 20:19:00
可惡的魔人!來人啊!拖出去斬了!
作者: mixco   2006-02-15 20:19:00
人家也有老婆小孩要養的 (  ̄ c ̄)y▂ξ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06-02-15 20:20:00
該說的早說了 問題是綠支支會自動跳過這些不利他們的文字
作者: pppkopppko (你狠的下心嗎?你可以的!!)   2006-02-15 20:21:00
寫的不錯 不過綠委誰理你XD
作者: mdm (37.5度的愛情)   2006-02-15 20:21:00
看完之後 頭早就暈了 有沒有簡單版阿 Orz
作者: catcake (孤獨的絕滅)   2006-02-15 20:22:00
綠色濺黜會裝做沒看見
作者: mariny (瞌睡書蟲)   2006-02-15 20:22:00
懶人包!懶人包!懶人包!
作者: GoldenMouse   2006-02-15 20:23:00
綠吱吱的理由"阿扁都是為了愛台灣"
作者: dierguarder (黑炭)   2006-02-15 20:24:00
其實我也看不懂 沒學法律的很懶 XD
作者: GoldenMouse   2006-02-15 20:24:00
難道大家現在還不了解憲法與愛台灣牴觸,憲法無效嗎?
作者: choucc   2006-02-15 20:24:00
樓上的 藍腦袋 趕緊把文章 貼給邱義阿 ~~~
作者: GoldenMouse   2006-02-15 20:28:00
我到覺得提永久豁免權的人連腦袋都沒有呢!
作者: mariny (瞌睡書蟲)   2006-02-15 20:29:00
所以他們就能到處罵人家的腦袋啦。這麼簡單你都不懂
作者: GoldenMouse   2006-02-15 20:31:00
受教受教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06-02-15 21:17:00
你寫這麼深 他們看不懂的啦
作者: police (尋覓真愛)   2006-02-17 13:16:00
身為法律人幫推一個~不過還是看開點吧,現在藍綠都是在
作者: police (尋覓真愛)   2006-02-17 13:18:00
拼政治,司法要看對自己有利與否再決定是否"尊重"
作者: police (尋覓真愛)   2006-02-17 13:20:00
看看今天某報紙民意廣場一面倒把國務機要費案審判長批的
作者: police (尋覓真愛)   2006-02-17 13:21:00
體無完膚,所提出的觀點都完全把審判長有做到的事忽略掉
作者: police (尋覓真愛)   2006-02-17 13:23:00
讓不懂法律的民眾容易誤會法院偏頗,司法再度成為政爭工具
作者: midas82539 (喵)   2006-02-21 13:07:00
大推,受教<(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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