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rotec (備勞喘)
2025-06-04 10:17:481-6修正前
6.所有板務應依政黑板及政檢板之規定執行及處分,判決結果應公開於板面上,並以政
檢板文章為準,若不符判決內容依規定申訴或依小組流程辦理。
1-6修正後
6.所有板務應依政黑板及政檢板之規定執行及處分,判決結果應公開於板面上,並以政
檢板文章為準,若不服判決內容依規定申訴或依小組流程辦理。
4-4修正前
4.若申訴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4-4修正後
4.若申訴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推文接受審理、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使4-4用詞與3-8規範一致
註:3-8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推文接受審理、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以上為本次修改板規內容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