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政黑檢舉板板規 草案

作者: Rrrxddd (RRXD)   2023-01-14 01:57:34
修改的板規
第一章 總則
4.違規者於最新違規發生日之前一年度相對日內再度違規為累犯者,並以該
期間違規次數為前科數,違規次數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
水桶天數=判決水桶*(1+前科數)。
5.使用分身或Bug規避板規或水桶,經確認後本尊/分身皆判決=(原判決*2-已執行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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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規者於最新違規發生日之前一年度相對日內(非水桶日期)再度違規為累犯者,並以
 該期間違規次數為前科數,違規次數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
違規依各章節區分違規及前科數,水桶天數=判決水桶*(前科數+違規數)
5.使用分身/Bug規避板規或水桶,經確認後本尊/分身皆判決原判決*2+剩餘天數,
違規期間發文全數退文且水桶自新公告起計算。(分身案追溯期限為一年)
第二章 文章分類
5.發表文章標題/分類/格式未依規定,板主應於推文或站內信提醒使用者修改,
24hr過後仍未修改刪除文章不受理,並視為發表檢舉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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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檢舉前請詳閱政檢板規3-2、4-2及置底格式規範,
 發表文章請依照標題/分類/格式規定,
 板主應於推文或站內信提醒使用者修改,若24hr過後檢舉者仍未修改,
 板主得刪除文章不受理,並視為發表檢舉文1篇。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1.檢舉文24hr內限發表1篇,時間內超貼文章不受理並刪除,且168hr(7天)
內禁止檢舉,於168hr(7天)內再度發表檢舉文,處以30天水桶之處分。
4.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
,不予受理。
(另:政黑板規1-6分身案有效期限為90天)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9.檢舉案張貼後24hr內由被檢舉者進行抗辯推文,或由板主推文補充相關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建議、意見、判決等相關板務;24hr後開放檢舉者/被檢舉者/
板主補充說明;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
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10.僅違反政黑板規第三章檢舉案保障被檢舉人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
失發言權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若檢舉案張貼後24hr未抗辯推文,
板主可視情況善意提醒,若仍未推文抗辯或進行相關回覆則板主可視為其主
動放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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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舉文一天限發表2篇,時間內超貼文章不受理並刪除,並水桶7天。
4.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
,不予受理。(分身案追溯期限為一年)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推文接受審理、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
9.僅政黑第三章檢舉案張貼後,由板主站內信轉知被檢舉人,信件轉知被檢舉人後
 的72小時內板主及案件雙方皆可自由推文做案件補充。
若板主轉知前被檢舉人已前來答辯,則無需轉知、72小時後板主可逕行判決意見。
案件結案後板主得以視推文情況鎖推文。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10.僅違反政黑板規第三章檢舉案保障被檢舉人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則可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
若轉知被檢舉人後72hr內未委由板主抗辯,則板主可視為其主動放棄抗辯權逕行判決

第四章 申訴文管理辦法
2.對判決結果提出申訴,須針對被判違規事實或板主說明提出具體反駁理由,
按格式發表,若內容未提出具體說明,將會影響申訴人之權益與重審判決︰
申訴文標題統一格式: [申訴] 判決板主ID AID碼 判決
範例: [申訴] FHJ #1C4z9MCS 判決
6.申訴案張貼後24hr內由被檢舉者進行抗辯推文,或由板主推文補充相關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建議、意見、判決等相關板務;24hr後開放檢舉者/被檢舉
者/板主補充說明;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
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7.所有檢舉案判決皆保障1次申訴機會,若被申訴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則轉寄。
給板主由板主代為發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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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判決結果提出申訴,須針對被判違規事實或板主說明提出具體反駁理由,
按格式發表,若內容未提出具體說明,將會影響申訴人之權益與重審判決︰
申訴文標題統一格式: [申訴] AID碼 判決
範例: [申訴] #1C4z9MCS 判決
6.申訴案張貼後72小時內板主、案件雙方皆可做案件補充,72小時後板主可逕行判決意見
,案件結案後板主可視情況鎖推文。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7.所有檢舉案判決皆保障1次申訴機會,若案件雙方被水桶喪失發言權則轉寄。
給板主由板主代為發表之。
第六章 板務建議文管理辦法
1.板務(主板或檢舉板)之建議文,每ID每24hr內限發一篇,時間內超貼刪除
處理,違者處以水桶30天之處分。
2.板務建議文之標題與內文得針對主題簡明扼要說明,若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者(包括但不限於以建議文名義偷渡回覆非當事者之檢舉文予檢舉者/被
檢舉者之相關意見等),則違規者水桶60天並刪除,判定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由板主群多數決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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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板務(主板或檢舉板)之建議文,一天限發一篇,
違者處以水桶7天並刪除。
2.板務建議文之標題與內文得針對主題簡明扼要說明,若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者(包括但不限於以建議文名義偷渡回覆非當事者之檢舉文予檢舉者/被
檢舉者之相關意見等),則違規者水桶35天並刪除,判定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由板主群多數決認定之。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除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外,
且內容限討論板務相關,另嚴禁挑釁、謾罵、引戰、人身攻擊、誹謗、
酸人等行為,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者,處以水桶90天之處分。
3.禁止鬧板之行為,鬧板行為包含但不限於惡意多次違反政檢板板規、惡意
以推、發文方式影響板主判決、對板主判決或程序進行強烈情緒性及爭議
性言語等,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有鬧板事實行為者,處以水桶180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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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此外,若有誹謗行為或討論內容無關板務者,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同樣處以水桶35
天之處分。
3.禁止鬧板之行為,鬧板行為不限於惡意多次違反政檢板板規,
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有鬧板事實行為者,處以水桶180天之處分。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3-01-14 02:04:00
建議文也是一天一篇吧,不要算小時了==
作者: Rrrxddd (RRXD)   2023-01-15 14:04:00
修正6-2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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