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請問政檢版規3-10還算不算數?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20-04-01 11:17:39
※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政檢版規3-10
: 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 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
: 我想請問這條還算不算數?
: 我應該沒有看錯
: 寫的是"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
: 但我也認同說那種處置只有刪文的可以不需要
: 但現在連處置要水桶的
: 都沒看到這條有執行直接判定了
: 可以解釋一下嘛k跟m版主?
這部版規,其實蠻多BUG,版主若無能力論述,會被玩死。
版主判決是否需要控辯雙方陳詞,與保障『水桶中的被檢舉人」的抗辯權,是兩回事。
版主審理案件,未必要控辯雙方陳詞,只要事證明確,版主認為判決不會
有問題,就可以判決。
政檢版規三-10的重點是在第二句,就是在說被檢舉人因為被水桶喪失發
言權時,如果被檢舉,想要抗辯卻無法發言時,可以委由版主代為抗辯
,這條版規重點在保障被水桶中的被檢舉人可以發言抗辯,只要他想抗
辯,版主就要代發,不能因其被水桶而拒絕。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20-04-01 11:40:00
我只要求照版規執行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20-04-01 11:53:00
有哪個『水桶中的被檢舉人」想要抗辯,版主不代發嗎?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20-04-01 14:40:00
"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寫得不清楚~還是你看得不清楚~還是你害怕想起來?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20-04-03 04:05:00
害怕?你有啥好怕了?你是不是對自己有啥誤會啊?現在有哪一個「被檢舉人」想要抗辯,版主禁止他抗辯的?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20-04-03 08:42:00
噗!打你臉太簡單了3899篇,受理跟判決在一分鐘內,你說怎抗辯?版主有義務通知被檢舉人被檢舉,需要我教你嗎前版主?怎會連這個都看不到?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20-04-03 15:12:00
版規哪一個字提到版主應通知被檢舉人?義務?有義務即是有責任,版規哪裡提到版主有義務、責任要通知被檢舉人?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20-04-04 13:49:00
政檢版規2-2,前版主怎會老是伸頭出來讓我打?又,你不通知,你保證所有使用者都會來政檢?真不知道之前你版主怎當的,版規不看,邏輯也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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