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政檢版規3-10
: 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 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
: 我想請問這條還算不算數?
: 我應該沒有看錯
: 寫的是"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
: 但我也認同說那種處置只有刪文的可以不需要
: 但現在連處置要水桶的
: 都沒看到這條有執行直接判定了
: 可以解釋一下嘛k跟m版主?
這部版規,其實蠻多BUG,版主若無能力論述,會被玩死。
版主判決是否需要控辯雙方陳詞,與保障『水桶中的被檢舉人」的抗辯權,是兩回事。
版主審理案件,未必要控辯雙方陳詞,只要事證明確,版主認為判決不會
有問題,就可以判決。
政檢版規三-10的重點是在第二句,就是在說被檢舉人因為被水桶喪失發
言權時,如果被檢舉,想要抗辯卻無法發言時,可以委由版主代為抗辯
,這條版規重點在保障被水桶中的被檢舉人可以發言抗辯,只要他想抗
辯,版主就要代發,不能因其被水桶而拒絕。